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需要哪些證明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需要的證明有:
1、鑒定申請書。提交的鑒定申請書一式三份,要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與病人的關系以及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院號、住址、工作單位、事故或糾紛發生的時間等,然后提出申請鑒定的理由。曾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要寫明原鑒定結論。最后由申請人簽字蓋章;
2、申請人單位或村(居)委會的介紹信。主要是證明申請人的身份;
3、陳述意見書;
4、病歷或病歷摘要、各種檢查診斷報告單的原件或復印件;
5、進行過尸體檢驗的要提供尸檢報告;
6、證人證言。如有人作證,可制作證人證言。證人證言要寫明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聯系電話,證明的事實要寫明時間、地點、事實經過,最后由證人簽字蓋章或在證詞上留下指紋印;
7、進行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要提供原鑒定報告書;
8、有關物證;
9、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按規定交納鑒定費。
醫療鑒定材料包括哪些
醫療鑒定材料包括哪些醫療鑒定材料包括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以及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起訴醫院醫療事故需要什么材料?
醫生把耳膜被當釘釘去掉了!一、醫療事故糾紛證據保全材料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證據保全材料,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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