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
醫療事故罪 ,即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那么具體來說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一旦認定為醫療事故罪,必將面臨著嚴厲的刑事處罰,那究竟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大家更好地認定醫療事故罪。 一、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 生命健康權 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 傷殘 、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2、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 刑法 上的因果關系。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二、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 1、認定醫療事故罪,核心在于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為,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來說: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 ①擅離職守的; ②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③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④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⑤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 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⑦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2、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注意與醫療差錯的相區分。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以及“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有了進一步認識。近年來各地頻頻爆出重大醫患糾紛案件,現在醫患關系緊張的局面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不可否認的一點就是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所以如果陷入 醫療事故 糾紛,唯一的出路就是尋求專業刑辯 律師 的幫助,盡可能地搜集有利于自身的 證據 ,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
醫療事故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一、 醫療事故罪 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醫療事故罪的司法解釋是指由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法律相關 《 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 法規 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 警告 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鄒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新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字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里,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床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為確定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則有失于嚴苛。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通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為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醫療事故罪根據不同情況結果其造成的損害是不同的,同時因為損害結果不同,所判定的處罰也有區別。身為醫護人員一定要對自己的藥品器械進行多重檢查和確認,保證患者的安全同時,不要讓自己觸犯法律,同時要牢記醫療知識和熟知實踐內容。
醫療事故罪是什么?
醫療事故罪是什么?
什么是醫療事故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于醫療事故罪的認定是有嚴格限制的:犯罪主體是有醫生執業資格的正規醫務人員;主觀上必須是嚴重不負責任。醫療事故罪屬于過失犯罪。
如何認定屬于嚴重不負責任?
2008年,最高檢和公安部曾聯合出臺關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其中規定醫療事故罪中的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擅離職守的;
同行們值夜班、節假日值班、二線值班、三線值班脫崗的后果很嚴重啊!一旦發生患者死亡、致殘等嚴重醫療事故,脫崗是第一條罪狀。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不管醫院有沒有能力,先進行搶救,輸液、吸氧等基本救治是必須的,同時立即請上級大夫或醫院協助。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
這個在國內太泛濫了,眾多細胞免疫治療都是未經允許的吧,一告一個準。各位同行進行臨床試驗要與嚴格按照申報程序,絕對不要違規,否則等待你的就是牢獄之災。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這條估計不少大夫聽了也哆嗦一下,患者從國外帶回的新藥你敢用嗎?未經批準的藥品、器械你敢用嗎?一定先看看有沒有藥監局批準。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國內診療技術規范、常規本來就執行的不嚴格,隨著患者的法律意識增強,醫生們還是要嚴格按照指南、規范、常規進行診療。過度治療、不規范治療都可能給自己帶來麻煩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實踐中醫療事故罪之所以用得不多,一是醫療事故與醫療意外較難劃分,醫療行業技術性很強,醫療風險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但風險是否屬于可允許范圍一直是爭議焦點。風險超過一定度就可能構成侵權、違法甚至犯罪。
二是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醫療事故罪主要指責任事故,其認定標準嚴格。大部分醫療事故是因技術失誤導致的,醫務人員因主觀過失造成的很少,大多不會構成犯罪。
醫療行業本身存在一定風險,不應靠刑法的嚴重處罰去規制,否則對于醫療行業會造成較大壓力,應靠如侵權責任法和醫療事故責任法等去完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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