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的權益包括哪些患者至少應享有的權利有:1、基本醫療權。2、疾病認知權。3、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要求治療,也有權拒絕一些診治手段和人體實驗或試驗性治療,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4、保護隱私權。5、免除一定社會責任權。6、要求賠償權。二、醫療糾紛中患者如何維權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目前有三種解決的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1、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但醫療機構一般不會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有問題,即使有問題,也會千方百計推脫自己的責任,患者往往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患者決定采取這種方式解決糾紛,患者在簽字前一定要對相關的問題考慮清楚,對于索賠的范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夠咨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因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盡管會保護其訴權,但如果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法院通常會認定協議有效而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2、行政調解。協商解決盡管簡便快捷,但很難達成一致意見,而司法訴訟,一是時間太長,二是訴訟成本要高一些,但是行政調解,一來可以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二來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所以有的時候,發生醫療糾紛,選擇行政調解要好一些。因衛生行政部門并無權直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因此,把醫療爭議提交衛生行政部門以后,他同樣要提交醫療鑒定委員會鑒定后才能認定,且一旦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行政調解仍有它的局限性。3、司法訴訟。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最大的好處是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就診的證明及身體受到損害的證明即可,對于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患者應根據上述解決糾紛的特點,果斷選擇較適合的解決糾紛方式,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延誤時間,造成被動。最近幾年,醫院關系一直處于緊張的狀態。作為患者及其家屬,肯定希望通過治療,能夠得以康復。然而,不管是醫療機構還是醫護人員,其業務能力總是有限,并不能保證所有的疾病都能夠治愈。而通過治療,可能會給患者造成一些損害,甚至有些時候搶救無效,導致患者死亡。這種情況下表明上看起來像是“醫療事故”,但實際并非因為醫療機構或是醫護人員的過失造成的損害,那么就不應當認定為醫療事故。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樹立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救治患者,執行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
(二)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醫學倫理規范等;
(三)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醫學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五)宣傳推廣與崗位相適應的健康科普知識,對患者及公眾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患者道德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如下:
患者道德權利:
1、知情權:患者享有了解醫療保健信息的權利,包括病情、治療方案、治療費用及相關風險等。
2、決策權:患者有權利自主選擇醫療保健方案,包括選擇的醫生、診療設施和治療方式等。
3、隱私權:患者有權拒絕他人使用自己的病情信息,并且有權利保密自己的健康信息。
4、尊嚴權:患者有權得到公正、文明、尊重的待遇。
5、無歧視權:患者不因種族、性別、宗教、性取向、經濟地位等原因受到歧視。
患者義務:
1、誠實信任:患者應提供真實完整的個人信息和病情信息,如實反饋病情變化。
2、合理要求:患者應根據病情的實際需要,進行合理的醫療保健要求不得濫用醫療保健資源。
3、遵守規定:患者應遵守醫院的規章制度和醫療服務協議,理性使用醫療器械和藥品。
道德的特征:
1、廣泛性。人們在一切社會活動中,有意識或無意識地要受到道德規范的制約。道德原則、規范規定了人們如何處理人與人之間各種關系的行為準則。它像一張無形巨網,規定著人們的行為,告訴人們應該這樣做或不應該那樣做。
2、自律性。在約束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的力量方面,除道德規范外,還有法律規范,但二者在發揮作用時的表現方式不同。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政權機關制定并依靠強制力量來保證其實現的。而道德作用的發揮則主要是依靠人們內在道德信念的力量來實現的。真正的道德行為是自愿的。
3、穩定性。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法律規范表現出較大的變動性。在一個時期是符合法律的行為,而到另一時期,這一行為則可能失去其法律意義。
患者的權利有:1、病人有個人隱私和個人尊嚴被保護的權利;2、病人有獲得全部實情的知情權;3、病人有平等享受醫療的權利;4、病人有參與決定有關個人健康的權利;5、病人有權獲得住院時及出院后完整的醫療;6、病人有服務的選擇權、監督權;7、病人有免除一定社會責任和義務的權利;8、有獲得賠償的權利;9、請求回避權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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