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科人員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法律分析: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尸體解剖。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4、熟悉有關法規和制度。5、處理醫療糾紛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6、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7、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吸取教訓,制訂出處理意見。
8、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三十條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尊重客觀事實。醫患雙方應當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違法行為。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即超過訴訟時效后,患者本人或其親屬仍舊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其合法權益,此種情況下,患方權益能否得到維護,取決于醫方是否以訴訟時效屆滿進行抗辯。
那么,訴訟時效問題解決以后,處理醫療糾紛,又需要哪些材料呢?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情況。
2.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證明患者診療經過的全部病歷資料。這些證據通常由醫方提供,患者可以通過病歷資料封存的方式,對上述材料進行證據保全,避免醫方篡改、損毀等。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同意封存、復印,患方可尋求衛健委協助,或申請法院調取。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工資收入證明等;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醫療糾紛維權,可以說是一件很復雜的事情,如果有不懂的,建議大家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
出現醫療糾紛后應當怎樣處理
法律主觀:
出現醫療糾紛后,有以下解決方式: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法律客觀: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的咨詢、意見和建議,應當耐心解釋、說明,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對患者就診療行為提出的疑問,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自查,并指定有關人員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溝通,如實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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