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權包括了哪些內容
作為患者一方,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的時候,其實是享有知情權的,即對于自己的病情、治病的方法等等具有獲悉的權利。既然這屬于患者的權利,那么對于醫療機構、醫護人員來講這其實就屬于自己的義務了。不過大家知道這個患者知情權中包括了哪些內容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患者知情權包括了哪些內容 1、病情了解權。 通俗的講,病情了解權就是指患者有權力了解自己的身體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醫務人員不得隱瞞任何與病人健康有關的信息。但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 11 條,醫務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權衡患者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有選擇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關信息。其目的在于給患者創造良好的心理環境,這有利于維持患者病情的穩定,為治療提供較好的條件。但是患者的真實病情必須被告知給患者的家屬,這是無條件的。 2、治療措施的知悉權。 治療措施的知悉權是指患者為了避免和降低風險有權力知道醫方為患者所提供的治療疾病的方案措施,有權力選擇接受或者拒絕; 醫方有義務為患者提供多種有效治療疾病的方案, 并將各種方案的利弊客觀的講解給患者聽,而且要做到將各種治療措施的所有環節和內容都如實的告知給患者,不得隱瞞,實事求是。患者可以在醫生的推薦下,權衡利弊,選擇自己認為最佳的治療方案。醫方需尊重患者的選擇,且盡全力認真執行患者自選的治療方案。 3、 醫療費用 知曉權。 顧名思義,患者及其親屬有知曉醫療費用的權力,即患者有權掌握自己就醫所應當承擔的各種醫療費用的數額、用途和支出進度等。醫方應該嚴格執行相關法律 法規 和部門規章制度, 如實的為患者提供所需醫療費用信息。醫方應針對患者的實際病情,選擇恰當的醫療器材和藥品,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只有在取得患者及其親屬的同意之后方可使用。 二、醫生對患者應履行的告知義務具體包括: (1)如實向患者或其親屬告知病情和診療計劃、方案,以及擬采取的診療方法的理由,存在的風險(包括診療措施的并發癥,藥物的毒、副作用等) ,疾病的預后等,但應該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2)向患者告知醫院管理制度中與其權益相關的制度; (3)詳細向患者告知診療過程中應當履行的配合方式、方法; (4)詳細向患者告知手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和后遺癥,以及擬采取的預防、避免和補救措施; (5)實施新的實驗性臨床治療方法時,應如實告知該種方法的理論依據、成熟程度、風險概率,以及批準實驗的機關和有關法律手續; (6)詳細向患者告知藥物的服用方法和保存方法; (7) 如實告知患者不能提供約定的醫療服務的原因; (8) 在患者的病情出現重大變化,或者需要調查診斷、治療方案時,或患者出現輕生等心理變化時,應當如實告知患者及其親屬; (9)詳細向患者告知出院后的注意事項及院外治療方法,以及復診的時間、需攜帶的資料。 包括醫療費用知曉權、治療措施的知悉權以及病情了解權,詳細的內容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在患者享有知情權的同時,作為醫護人員其實也是具有這方面的告知義務,否則的話患者也就無從知曉上述情況了。
患者知情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醫療損害中患者的知情權的規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
一、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的法律規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6、30條、33條分別規定:病人有權知悉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治療科目、治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有權了解經治醫務人員的基本情況。醫務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醫院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的同意并簽字。有權了解醫療費用,并要求逐項做出解釋;有權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醫療費用的補助已經終止;有權知悉醫院規章制度中與其利益有關的內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6條中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醫藥衛生改革要“保障廣大群眾對醫療服務的選擇權,職工可以選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醫生開具的處方選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購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有關情況;第10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二、患者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衛生部的一些部門規章、醫療操作規范等有關規定,患者的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財產權;公平醫療權;自主就醫權(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知情與同意權。患者對疾病的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的情況等享有知情權,而醫院采取的治療行為應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之后方可進行;醫療文件的查
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權
關于患者的知情權,《執業醫師法》第22條明確規定,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是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執業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當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患者有權知道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情況;有權知道醫師擬定給自己實施的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并發癥、療效、危險性、可能發生的其它情況;有權同意或者拒絕進行醫師擬定的檢查、治療方案;在有多種治療器械或多個治療方案時,有選擇權。同時有權知道醫院診療秩序和規章制度;知道看病時應尊重醫護人員診治權;知道自己進行特殊檢查和手術應該履行的簽字手續;知道發生醫療糾紛應當依法解決的相關程序。
患者對自己的病情和治療措施享有知情權。相應的醫師對患者就有告知的義務。即醫師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向患者進行告知的義務;有經患者同意后才可進行相關檢查、治療的義務;有解答患者對告知相關問題的義務;有告知避免患者產生不利影響的義務;在不宜或者無法向患者告知的情況下,有向患者近親屬或其它法律規定的關系人進行告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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