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解決醫療糾紛?
法律主觀:
(一)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行為 的報告或者 醫療事故爭議 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二) 處理醫療糾紛 的三種途徑 處理醫療糾紛有三大途徑:協商、行政處理和訴訟。在患者和醫院無法協商解決的時候,可以采取另外兩種方式處理:一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二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醫療糾紛的舉證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對其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負有舉證責任。同時,根據國務院頒布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 無正當理由 未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等。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檢查事故原因、協商處理、投訴處理、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起訴處理等,對于醫療事故糾紛的相關事項認定,也是需要根據有關證據來司法機關的調查情況來進行認定的。
醫療事故的糾紛處理程序為:
第一,首先到醫院進行檢查,確認是不是存在醫療事故,找到原因并進行治療,留下必要的證據。
第二,確認醫院存在醫療事故的話,可以向醫院里面專門的科室進行投訴。
第三,可以向當地衛生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第四,當事人及其家屬也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遇到醫療事故怎么辦?
遇到醫療事故糾紛,該怎么辦呢?
什么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誤診采取治療措施不當導致病員智力、身體不同程度損害或漏診延誤時機造成損害的事故。
病人看病,醫療機構是需要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治病救人的。如果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出現醫療事故后,該如何正確處理?一起了解一下。
1、保留相關重要證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病歷資料包括兩部分,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客觀性病歷資料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主觀性病歷資料,對客觀性病歷資料,患方可以要求復印,對主觀性病歷資料,患方雖不能要求復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注意!這兩種病例資料在訴訟中被采用的可能性大小:客觀性病歷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以及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主觀性病歷只能供醫學會鑒定時參考,法院一般不會采用。因此,對病歷資料的封存是你是否勝訴的關鍵,由于病歷資料往往掌握在醫院手中,院方可能會對病歷資料做手腳,患者方必定要將所有資料詳實地復印好并進行封存一式多份,裝入檔案袋用膠水粘好進行封口,交由患者方、律師、醫院方在封口處簽名和加蓋醫院公章,以此資料作為將來鑒定的依據。
2、了解醫療事故賠償范圍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損害賠償具體怎么算?
1.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 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計算公式: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計算公式: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計算公式: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 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計算公式: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但是,怎樣才能獲得醫療事故賠償呢?
首先,必須要做醫療事故鑒定,醫療機構會根據不同的醫療事故等級對患者做出相應的賠償。
醫鑒辦接受三種形式的委托:
第一種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第二種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的委托。以上兩種為訴前鑒定。
第三種為訴中鑒定,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要求鑒定的,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醫患雙方及衛生行政部門在委托鑒定時需提供:
正式委托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托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復印件(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鑒定費的收據。
【醫療事故等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將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
1.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 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 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 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患者及其家屬在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時,注意: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不屬于殘疾;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宜超過2人;對于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按照殘疾的標準索賠。
3、醫療事故具體處理流程
【調解】
產生醫療糾紛,首先建議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
調解方式如下
1. 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 和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 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于居中地位,通過規范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司法鑒定】
如果不能調解成功,可以進行司法鑒定,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起訴維權。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法律起訴】
司法鑒定之后可以進行起訴,法院審理裁判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不服的:
1. 不服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 不服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遭遇到醫療事故時,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了嗎。
發生醫療糾紛后,“鬧”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找律師未嘗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快方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小知識】
醫療事故糾紛屬于過錯推定責任,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在實施醫療行為無過錯,則推定為醫療機構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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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法律分析:
1、醫療事故發生后醫務人員應立即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
2.收集、保管并封存好醫療事故相關原始資料,防止涂改、偽造和銷毀。
3.由醫療事故鑒定組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如果在調查病人死因時,遇有不能確定病人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時,應當在病人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
4.對醫療事故的責任人進行查處,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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