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進行舉證需要患者提供證明就診事實、損害后果以及損害程度方面的證據,如掛號證、收據、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鑒定報告。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醫療事故糾紛在法律上也是需要進行相應的舉證的,這個法律上的舉證就是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來進行的,相應的當事人都要進行舉證的。
一、醫療事故糾紛的舉證原則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對于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負擔。
二、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
特殊侵權行為歸責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因為,在這些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所處的受害地位的局限性,無法或難以舉證證明。因此,法律規定受害人勿須舉證,由已證明的事實推論該事實成立,從而使受害人處于更為優越的地位,使其合法權益更易于受到法律的保護。
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把按照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本屬于一方當事人應負的舉證責任,因某種原因而轉移給另一方當事人承擔。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就是反在一般侵權責任中某些應由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移轉給加害人承擔。
舉證責任倒置,加害人舉證證明的范圍是:
(一)實行推定過錯原則,證明加害人無過錯的事實。適用推定過錯原則,是由已知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的事實中,推定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對此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一舉證責任,轉由加害人承提,其主張自己無過錯,須舉證證明。證明屬實的,確認其無過錯,不構成侵權民事責任;不能證明和證明不足的,確認其有過錯,構成侵權責任。
(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不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亦免除受害人證明加害人過錯的責任。加害人如認為損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應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加害人證明屬實的,免除加害人的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證明不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除上述兩項事實的證明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外,其余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事實,均仍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并不承擔舉證責任。
三、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受害人、醫院如何舉證?
在醫療侵權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權行為、被告方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損害后果。舉證責任倒置后,醫院要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方面提出證據,患者要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提出證據。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后,醫院要向法院提供兩個要件的證據,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家醫院就診或手術過,而醫院對自己權益造成了損害。要有強烈的證據意識和風險意識。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舉例說,如果患者訴醫院多收費,患者一定要提供醫院的交費單才能說明問題;如果患者起訴由于醫院的過失,自己在手術后從正常人變成了殘疾人,患者要證明自己以前是一個具備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如果當事雙方任何一方由對方提出,另一方手中掌握著對自己本身不利的證據而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認定。這一點上醫患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隨著庭審的展開進行,訴訟過程中也會不斷進行舉證責任轉換,如醫院舉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清白,而此時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駁的證據,拿不出證據就可能面臨著敗訴。所以,在與醫院打官司前,老百姓先要把有關的司法解釋認真看上幾遍,也要積極主動地尋找證據。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1、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復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鑒定方可確定因果關系。
2、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鑒和參考的。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
(1)損害結果屬于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并發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訴訟的舉證方式:醫療機構就不承擔責任,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而患者就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且當事人無法自行舉證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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