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和解。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二、調解。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三、訴訟。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四、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1.讓矛盾雙方分開,以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
2.盡量滿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時由當事人當面向病人賠禮道歉;
3.耐心講解,可告知病人索賠的依據和方法,讓病人通過法律等正常途徑獲得賠償;
4.對于重大醫療糾紛的處理,要上報醫院領導。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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