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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向誰報案(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解決)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09-02 10:36:57

醫療事故該去哪里投訴

醫療糾紛投訴方法依次為:
1、醫院醫務科電話
2、醫院辦公室電話
3、縣衛生局醫政股電話
4、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
5.人民法院起訴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挤讲昏b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四、醫療事故發生后,病歷資料的封存程序: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歷申請。
2、科室向醫務處(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3、醫務處或總值班與患者或近親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考試,大收集整理的主觀部分的復印件。并收取工本費每張0.2元。
4、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5、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晚間及節假日由院總值班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后移交醫務處。
6、如為搶救患者,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后6 h內據實補齊。
【程序】
提出申請 → 向醫務處或總值班報告 → 雙方共同在場時現場封存復印件 → 醫務處保管 → 搶救病歷6小時內補齊

醫療事故,如何告醫生?

有一個小孩被醫生誤診開錯藥給害死,這里還涉及該醫生的職業道德,在小孩臨近死亡時拒對其進行搶救,而小孩死亡后該醫生又通過關系對受害家人進行欺壓,情況很惡劣,想問一下法律上有哪些條例是可以告此醫生的,是否有讓其付刑事責任的法律?還有關于吊銷其醫師執照的法律?謝謝rn這個醫生是在小鎮上的,并非城市也非農村.
1、要求賠償,不是告醫生,是告醫院。2、想要醫生坐牢嗎?報案,如果構成醫療事故責任罪,就可能負刑事責任。3、吊銷醫師執照,是向衛生局投訴。希望你依法處理,不要有過激行為。這類事件,法律規定很詳細。

醫療事故找什么部門解決

醫療事故找什么部門解決

  醫療事故找什么部門解決,我們知道在生活中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話,我們可以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第三人調解。院方都是需要對患者受損情況進行賠償的,下面看看醫療事故找什么部門解決。

  醫療事故找什么部門解決1

   一、醫療事故找什么部門解決

  可以向衛生局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不過要注意,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院誤診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上的規定,醫院發生誤診,可以免責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1、屬于醫療意外的

  醫療過失的存在須以醫生違反注意義務為前提,如若侵權行為的發生并非醫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屬于不可抗力的范疇,則不存在所謂醫療過失的問題。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轉歸

  要是像長期的高血壓引起動脈硬化,動脈硬化促使血壓升高,醫師診斷后,患者情緒激動突發腦出血出現偏癱,對此后果醫師可以免責。

   3、難以避免的并發癥

  并發癥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病人發生了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卻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這種不良后果的發生與醫方是否存在過錯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4、患者一方的過錯

  基于侵權法理論,醫院如想免責,則損害結果必須完全是由患方過錯所致,否則就不能構成免責事由。如果雙方都有不同程度過錯,則應分別從原因力及各自的過錯程度這兩個方面來確定其雙方的法律責任。

  醫生誤診的情況下,可以包括使用藥劑錯誤等情況,可能對患者造成一定的損傷,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造成患者死亡等情況的,可以還需要追究醫生的刑事責任,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

  醫患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應當認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協議對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不能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因此達成和解和調解協議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醫療事故找什么部門解決2

   一、發生醫療事故應該由什么部門處理

  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首先,進行協商處理。在協商爭議時,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再有有爭議時,對結果不服的,在接到鑒定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申請重新鑒定。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發生醫療事故應該注意什么

   1、患者在起訴時應注意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

  按照法律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患者應當在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一年內向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出訴訟時效后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判。

   2、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的規定,醫患糾紛的證據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而言,患者在起訴時應提交在醫院就診治療、遭受損失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而醫院需承擔證明自己在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的充分證據,否則,醫院就需承擔對患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

   3、應選擇最恰當的法律、法規及有針對性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和保護自己的權利

  這是因為同一醫患糾紛可能發生法律競合的問題,但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其法律責任可能有較大區別,關鍵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規,哪一具體法律條款對自己更有利。訴訟中應圍繞核心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醫療事故找什么部門解決3

   申請醫療事故調解的部門

  醫療調解委員會原則上都是各地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成立的第三方平臺。醫調委接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于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1、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

  3、向醫療機構提出防范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

  4、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5、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和服務;

  6、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哪些醫療事故鑒定不會受理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醫學會不會受理醫療事故鑒定。這就是我們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醫學會不會受理的情況。因此,如果向通過醫療事故鑒定確定是否有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的,應當先與醫療機構協商,共同委托醫療事故鑒定機構鑒定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鑒定的;醫學會不會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

  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如果多家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對同一醫療糾紛進行鑒定的,困難會出現不同的.鑒定結論,這樣會給醫療糾紛當事人和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上帶來不便和混亂,為避免這樣情況的發生,法規做出了對“同一鑒定不再受理”的規定。

  3、如果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因為,如果醫療糾紛已經到了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者做出判決的。

  那么醫療糾紛案件已經進入了解決完成的階段,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且會對法院的調解和判決結果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再接受鑒定申請的。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因為,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處于訴訟過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醫療事故鑒定,由法院決定,醫療糾紛當事人是不能夠自行委托醫療事故鑒定的。同時法規也規定,在訴訟中司法機關認為需要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有權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

  5、如果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于醫療機構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是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原因很簡單,如果醫療機構是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其性質已經不再是民事糾紛的范疇,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構成非法行醫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傷害的罪名。這樣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來處理了,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在接受什么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啦!

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解決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可以找衛生行政部門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法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1、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2、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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