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一般對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件,醫療機構應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對患者的診療、護理不存在過錯;(二)醫療行為與患者主張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只提供患者的病歷及醫學教科書等,沒有提供其他足以證明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或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證據的,視為其沒有完成舉證義務。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么分配的(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第一,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復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鑒定方可確定因果關系。第二,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鑒和參考的。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1、損害結果屬于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并發癥。這種“并發癥”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后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大家看完本文的內容之后都清楚了吧,這也是目前比較重要的法律知識。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如何確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首先,醫院與患者之間發生的侵權糾紛并不都適用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如果醫院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不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則不適用關于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應該按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分配原則。其次,即使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院的舉證責任也不是完全的“倒置”,司法解釋規定的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患者也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即對侵害事實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司法解釋頒布后,許多患者對該規定產生了誤解,認為只要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均由醫院承擔舉證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時明確指出:第一、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首先應當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這種證據法理論上“提出證據責任”。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證據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第二、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不能提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并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結果?!庇勺罡呷嗣穹ㄔ好褚煌ヘ撠熑司蛯徖磲t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可以看出,即便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也并不是完全舉證責任倒置,而是部分的舉證責任倒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確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是有依據的。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原理,舉證責任公平分配應考慮舉證的可能性,這是由證據距當事人距離的遠近決定的。由于醫療過程的高技術性和信息的不公開性,作為患者的原告距離證據的來源較遠,取的證據的可能性甚微,如果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原告的患者一方幾乎注定要敗訴。相反,作為被告的醫院,掌握著各種醫療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各種診療常規和操作規程,醫務人員可以從多方面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要拿出相應的證據并不能,因此由醫院對過錯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更有利于查清事實,符合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要件。對醫療糾紛因果關系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療領域的專門問題,一般都需要通過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醫學鑒定才能認定。醫療機構所承擔的舉證責任無非是申請醫學鑒定、啟動鑒定程序。這種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機構而言并沒有明顯加重其負擔,完全沒有必要對這個問題過渡的擔心。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訴訟按照如下方式予以舉證: 1、患者就其損害,確認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2、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患者乙方存在不配合行為、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情形存在,予以舉證。
法律客觀:醫療糾紛訴訟如何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2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對此,應作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解。1)患者(原告)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颊?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問題,患者(原告)用門診或者住院病歷、檢查診療報告單、診斷結論或者診斷證明等就足可以證明。故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在第一時間及時向醫方要求復印病歷、保存第一手資料尤為重要。2)醫療機構(被告)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并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這種證明不能是只有言語的抗辯,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3)如果醫療機構(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證明不了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并推定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被告)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所以,一般情況下,通過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來獲得證明,便是對醫療機構較為有利的選擇;而作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師,一般都不會主動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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