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 醫療事故 需要以下條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 法規 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 人身損害 后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 醫療過失 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罪 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 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對“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不是行為人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結果,而是過失造成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由醫務人員構成。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 【 醫療事故 案(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 立案 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 擅離職守的 (二) 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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