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證據收集注意事項有什么
法律分析:
醫療事故證據收集注意事項有:1、在收集證據過程中,還應注意運用各種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以提高辦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2、收集證據要嚴格遵照法定的程序,嚴禁刑事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3、還應當注意保護當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種合法權利。例如,對被害患者的隱私不能隨便泄漏,以避免造成對其不應有的傷害。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
醫療事故調解注意事項
病員及其家屬認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而向有關部門提出醫療事故處理并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
受理部門
(一)本市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有:市、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
(二)市、縣級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轄區內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級衛生局醫政部門承擔。
(三)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對縣級市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而要求重新鑒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圍內醫療機構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其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局醫政處承擔。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有關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尸體解剖:凡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或對死因有爭議的,病人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尸檢申請。尸檢申請應在死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尸檢由市衛生局指定的醫學院校病理解剖教研室進行。雙方當事人中有拒絕或拖延尸檢而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二)關于病史資料的查閱:病員及其家屬在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后,可以指派一至兩名代表(包括律師)在醫院或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陪同下,查閱一次病案,允許摘錄復制。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程序及時限
(一)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并出具書面結論。
(二)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三)醫療事故或事件鑒定申請,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四)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蘇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五)對蘇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江蘇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六)江蘇省醫療事物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手續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
(一)填寫“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資料;
(三)按規定預付鑒定費。鑒定后,若屬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病員或家屬支付。
政策依據
(一)《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具體如下:
1、完全責任: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醫療事故責任鑒定需要注意事項:
1、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并出具書面結論;
2、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3、醫療事故或事件鑒定申請,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4、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5、對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6、省醫療事物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出現,除了醫生的專業性問題外,還有就是醫療風險存在,這就是為什么在做某些手術時我們需要簽訂責任協議所在,這是防范某些不確定因素,當遇到醫療事故時,不能主要想到賠償,而應該是討說法。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因果鑒定如何進行?
一、必須準確判定 醫療過失 行為和不良的 醫療損害 后果是否存在 醫療糾紛 司法鑒定 ,是 司法鑒定人 通過審查病歷資料,檢查被鑒定人后,首先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患者的損害后果是否存在,之后才能對醫療過失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分析判斷。 (一)醫療過失行為的判定標準 分析確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這里最重要的問題,就是醫療過失行為的判斷標準。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分析醫療護理行為對與錯是需要臨床醫學的知識和經驗,這也是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難點。根據醫療糾紛司法鑒定概念,醫療過失行為的判斷標準可分為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 1、具體標準 具體標準主要是看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違反現行衛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規 、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其中常見的診療護理過失行為歸納為: (1)有過失 ①診斷錯誤導致治療不當(誤診誤治);②診斷正確但治療不當;③護理不當。 (2)無過失 此類病例特點是:①疾病的診斷明確;②采用的治療方案正確;③護理也無明顯不當。基于以上三點,一般認為醫療過程沒有明顯過失行為。 2、抽象標準 抽象標準主要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即:(1)告知義務;(2)知情同意義務;(3)結果預見義務;(4)結果回避義務;(5)轉醫義務。 (二)醫療損害后果的表現形式 確定醫療損害的后果有無不良后果,這是司法鑒定對 人身損害 后果的研究和鑒定的優勢,但我們同樣應該意識到,正常的醫療行為對人身也可能會造成損害,這就需要研究和鑒別醫療過失損害,抑或正常的醫療損害。 1、有不良后果 根據醫療糾紛醫療損害后果的表現形式,醫療損害不良的后果可分為: (1)死亡;(2)殘疾或功能障礙;(3)喪失生存機會;(4)喪失康復機會;(5)錯誤受孕、生產和出生;(6)其他如病情加重或病程延長等。 2、無不良后果 二、醫療過失行為與不良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判定 推斷醫療過失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我們知道,醫療過失損害案件的因果關系問題,是法醫學鑒定中最復雜的鑒定內容。主要它總是以多因一果形式出現,如患者疾病對自身健康的損害,正常醫療行為的損害,醫療過失行為的損害,三者經常同時存在,相互作用,從臨床表現方面很難一一區分。因果關系的類型可分為: 1、有因果關系 (1)直接因果關系;(2)臨界型因果關系;(3)間接因果關系。 2、無因果關系 三、醫療糾紛因果關系的種類與相應責任、參與度的劃分 參與度(或相關度)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所發生的過失行為(包括作為的或不作為的)在患者所出現的損害后果(包括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以及患者本身所具有的傷病)中原因力的大小。具體可分為: 1、直接因果關系 全部責任 參與度100% 2、直接因果關系 主要責任 參與度75% 3、臨界因果關系 同等責任 參與度50% 4、間接因果關系 次要責任(誘發因素) 參與度25% 5、間接因果關系 次要責任(輔助因素) 參與度12.5% 6、無因果關系 無責任 參與度0% 四、醫療糾紛中因果關系類型 1、直接因果關系——醫療損害完全屬于醫療過失行為所致,醫療過失參與度為100%,法學上為必然因果關系,也叫直接因果關系。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后出現不良后果。不良后果完全是由醫療過失行為所引起,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 2、直接因果關系——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醫療過失參與度為75%,法學上為相當因果關系。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后出現不良后果。不良后果主要是由醫療過失行為所引起,而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之間亦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 3、臨界型因果關系——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醫療過失參與度為50%,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系。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后出現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現系患者自身所患疾病與醫療過失行為共同造成,兩者兼而有之,獨立存在則不可能造成該后果。 4、間接因果關系——誘發因素: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醫療過失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作用。醫療過失參與度為25%,法學上為事實之因果關系。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后出現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醫療過失行為則是在原有潛在疾病的基礎上致使其癥狀顯現。即疾病是內因,是出現不良后果的直接原因;醫療過失是外因,為不良后果出現的誘發因素。 5、間接因果關系——輔助因素:所訴醫療損害基本上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醫療過失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促進、加重作用。醫療過失參與度為12.5%。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后出現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醫療過失行為則是在原有疾病的基礎上致使其癥狀加重。即疾病是內因,是出現不良后果的直接原因;醫療過失是外因,為不良后果出現的輔助因素。 6、無因果關系——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醫療差錯參與度為0%,法學上為無因果關系或無自然關聯。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后出現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現完全是由于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有的是疾病治療過程中出現的難以避免的(不可避免的)并發癥,有的是因個體差異而出現的,還有的為時間上的偶合現象。不良后果的出現與醫療行為(或許存在著一定的過錯)之間無因果關系。 五、醫療糾紛因果關系司法鑒定的注意事項 鑒定人為了更好地完成醫療糾紛司法鑒定任務,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政治思想素養,必須保證知識更新與時俱進,把握好鑒定涉及的法律原則,如遵循先例原則、緊急避險原則、過失歸類原則、公平原則、息訴原則等,且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只有這樣,才能發揮法醫學鑒定在醫療糾紛中的作用,才能真正保護在醫療糾紛中受損害者的利益。還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認真傾聽當事醫患雙方對事實的陳述,認真進行對病歷材料的確認; (二)全面掌握有關材料(包括影像學資料); (三)系統全面的檢查,包括尸體檢查和活體檢查; (四)準確得出因果關系與參與度的結論,對醫療過失的認定應掌握“量體裁衣”的原則,聘請醫學臨床專家作為輔助鑒定人,是提高鑒定質量和保護鑒定人的重要舉措。法醫邀請相關臨床專家共同參與鑒定,還可解決部分學者認為法醫不具備足夠專業經驗和知識、不適合鑒定醫療糾紛的問題; (五)鑒別正常醫療行為的損害與醫療過失行為的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的患者損害,不包括實施正常的醫療行為無法避免的患者肌體損傷或者功能障礙。因此,審查醫療行為的合法性對于分析醫療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極其重要的; (六)多家醫院多種因素共同造成的損害后果,要區分各種因素與損害后果的關系,辯明原因力的大小,以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七)分析說明做到事實清楚,有理有據,所舉事實一定來自病歷材料和檢驗所見,理論依據要注明權威性文獻出處; (八)司法鑒定是科學實證活動,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負責,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鑒定人應當出庭質證。 醫患關系的矛盾在如今社會中越來越凸顯, 醫療事故 發生后,其鑒定則顯得尤為重要。在 醫療事故因果鑒定 中,我們通常把醫療糾紛中因果關系的類型分為四大類,這四大類又細分為六種。無論是哪一種因果關系,我們都不能妄下定論,而要通過專業鑒定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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