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病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規定
事業單位病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規定
事業單位病假發放工資標準如下: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病假的期限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確定: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病假是勞動者因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用人單位要根據勞動者參加工作年限,發放勞動者的病假工資。同時也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安排有關的治病假期。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醫療期的工資發放標準
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體計算方式可能不相同,但根據規定,每月病假工資都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單位不發病假工資,屬于拖欠工資嗎
1、請病假期間公司不發工資是違法的。職工病假,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支付辦法。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企業職工醫療期(病假)的規定為: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為3個月,五年以上為6個月,實際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下6個月,五至十年9個月,十至十五年12個月,十五至二十年18個月,二十年以上24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的70%的病假工資,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如果請病假時,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發放病假工資,員工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商解決不成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然未能解決問題的,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后如還未能解決問題,自行或委托律師提起勞動訴訟維權。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六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一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
【法律分析】: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標準為:(一)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資;(二)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六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 病傷假期工資停發, 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 其標準如下: 本企業工齡不滿一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相關推薦:
民事訴訟對新證據的抗辯(民事訴訟質證方法是什么)
各地醫療事故賠償(醫療責任事故賠償明細表)
病人知情權有哪些(患者知情權是什么意思)
非法行醫罪判幾年(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判幾年)
醫療事故四級(四級醫療事故內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