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是否是醫療事故
誤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具體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誤診,即醫務人員由于觀察檢查不周,不認真不仔細,導致漏診或給出錯誤的診斷。診斷的目的在于確定疾病的本質,并隨之選擇有針對性的及時治療,使病情能夠向好的方面轉歸。因此把不正確的診斷看作是錯誤的,把不及時、不全面的診斷也同樣看作是錯誤的。
錯誤的診斷在教科書中或臨床上尚缺乏嚴格的分類。我們結合現行臨床上比較通用的分類,并根據誤診性質和程度的不同,試將誤診分為下述五個類型:診斷錯誤、延誤診斷、漏誤診斷、病因判斷錯誤、疾病性質判斷錯誤。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診斷的目的在于確定疾病的本質,并隨之選擇有針對性的治療,使病情能夠向好的方面轉歸。因此把不正確的診斷看作是錯誤的,把不及時、不全面的診斷也同樣看作是錯誤的。關于錯誤診斷的分類,除了已被臨床普遍接受的“錯誤診斷”、“延誤診斷”、“漏誤診斷”3種之外,上述病因判斷錯誤、疾病性質判斷錯誤及對新發生疾病和并發癥的漏診誤診,雖然與前3種誤診有程度的區別,但是都能給病人帶來不良的后果,所以也應當包括在誤診研究之列,否則就不利于臨床醫療質量的提高。
不是所有的誤診誤治都構成醫療事故的,如果是因為患者的特殊體質、現有醫學技術難以預料防范、或者是在緊急情況下難以精確診斷等原因導致的誤診誤治的,則不屬于是醫療事故。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誤診導致死亡是醫療事故嗎
法律主觀:
1、誤診導致病人死亡的,屬于醫療事故,不僅可以追究醫院或者醫院相關人員的責任,還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2、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四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醫生誤診該負什么責任
醫生誤診是一種常見的醫療事故,它可能給患者帶來嚴重的身體和心理損害。如果醫生誤診,他們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下面從法律和醫學角度來分析醫生誤診的責任。
一、法律責任
在法律上,醫生誤診可能構成醫療事故,醫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手術等醫療活動中,因過失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患者損害的行為。醫生誤診屬于醫療事故中的一種,可以認定為醫生的過失行為。
醫生誤診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責任:醫生誤診可能導致患者身體和財產損失,醫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患者的醫療費用、營養費、住院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
2.行政責任:醫生誤診也可能構成違反醫療行為規范的行為,醫生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如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證書等。
3.刑事責任:如果醫生誤診的行為構成犯罪,如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醫生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二、醫學責任
醫生誤診還可能導致醫學責任,即醫生在醫學上應承擔的責任。醫學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診療標準責任:醫生應當按照診療標準進行診療,如果醫生未按照診療標準進行診療,導致誤診,醫生應承擔相應的醫學責任。
2.診療技術責任:醫生應當具備相應的醫學知識和技能,如果醫生的技術不夠熟練,導致誤診,醫生應承擔相應的醫學責任。
3.診療信息責任:醫生應當向患者提供準確的診療信息,如果醫生未向患者提供準確的診療信息,導致誤診,醫生應承擔相應的醫學責任。
綜上所述,醫生誤診是一種常見的醫療事故,醫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和醫學責任。如果您認為自己受到了醫生誤診的損害,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和申訴,也可以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相關推薦: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
醫患雙方如何調解(發生醫療糾紛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