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計算公式:1、醫療費用賠償金額=已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食品補貼=住院時間×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食品補貼標準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殘疾生活補貼賠償=殘疾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津貼×賠償期6、殘疾電器費用賠償金額=普通電器費用7、喪葬費賠償金額=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9、交通費用賠償金額=實際交通費用單據金額之和10.住宿補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補貼標準11、精神損害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客觀:《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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