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1、保外就醫的條件是: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齡60周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保外就醫的程序是: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后(監獄審查后報省局批準)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保證金后辦理出監手續。
保外就醫疾病范圍是:
1、嚴重傳染病 例如艾滋病、結核性腦膜炎等
2、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例如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例如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4、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例如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5、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
6、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
7、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并重要臟器功能障礙,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癥、尿崩癥。
8、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如再生障礙性貧血、 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等類嚴重疾病。
申請及保外就醫期間的注意事項:
保外就醫申請獲批后,是否就不用再回監獄了?這也是家屬及保外就醫階段的服刑人員本人最為關心的問題。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服刑人員刑期未滿的。
因此提示保外就醫的服刑人員及其家屬注意:
保外就醫是一種特殊刑罰的執行手段,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下的人道主義關懷,在保障刑事司法活動進行的同時,也充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所以應該依法服從保外就醫期間的相關規定。
1、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該依法按時在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并且及時去醫院就醫配合治療。
2、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到期后一般要提前兩個月再行檢查看是否符合條件,如果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到期了可繼續保外就醫;如果疾病已經痊愈,應當及時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保外就醫的法律規定:
1.保外就醫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在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
2.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準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的法律規定——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改進對罪犯的保外就醫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第三條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第四條對累犯、慣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第五條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所在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中隊隊務會討論通過,報單位獄政科討論并邀請駐勞改機關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第六條保外就醫的病殘鑒定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醫院進行,未設醫院的,可送勞改局中心醫院或者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鑒定。鑒定結論應經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第七條對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并與罪犯家屬聯系,辦理取保手續。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第八條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勞改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三份送達報請審批單位。第九條對批準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并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鑒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第十條保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由勞改機關負責尋找。第十一條家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醫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將其檔案材料轉給原住地勞改局,由該勞改局指定就近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管理。第十二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罪犯,實行定期保外就醫制度。依據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準決定保外就醫時間半年至一年。期滿前,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派干警實地考察或者發函調查。保外就醫罪犯病情基本好轉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收監執行;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尚未好轉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批準,辦理延長保外就醫期限手續,每次可以延長半年至一年。決定收監執行或者延長保外就醫時間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第十三條罪犯保外就醫期間的生活和醫療費用,由其負有扶養義務的親屬負擔;個別確有困難的,經當地公安機關證明,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補助。因公致殘或者因意外傷殘的罪犯保外就醫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負責治療,也可以給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補助。第十四條保外就醫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日常性監督考察,勞改機關每年應當派干警或者發函進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現情況,根據情況進行處理。派出干警考察的,應當與負責監督考察的公安機關聯系并與罪犯本人、取保人見面;發函考察的,負責監督考察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死亡、遷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函告負責管理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應當向負責管理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介紹情況,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第十五條罪犯保外就醫期間刑期屆滿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按期辦理釋放手續。第十六條罪犯保外就醫期間計入執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經查證屬實的除外。保外就醫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第十七條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一)重新違法犯罪的;(二)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三)經治療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轉的。第十八條依照規定由公安機關看守所羈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殘情況之一,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者,可準予保外就醫:一、經精神病專科醫院(按地區指定的司法鑒定醫院)司法鑒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躁狂憂郁癥、周期性精神病等。二、各種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器質性心臟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發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等。心肌梗塞經治療后,仍有嚴重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改變或合并癥者。三、高血壓病III期。四、空洞型肺結核、反復咯血,經兩個療程治療不愈者,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時存在嚴重呼吸功能障礙者,如滲出性胸膜炎、膿胸、外傷性血氣胸、彌漫性肺間質纖維化等。五、各種肝硬變所致的失代償期,如門靜脈性肝硬變、壞死后肝硬變、膽汁性肝硬變、心源性肝硬變、血吸蟲性肝硬變等。六、各種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經治療不能恢復者,如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雙側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等。七、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疾病所致的肢體癱瘓、明顯語言障礙或視力障礙等,經治療不愈者。腦血管疾病,如腦出血、腦血栓形成、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栓塞等。顱內器質疾病,如顱內腫瘤、腦膿腫、森林腦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嚴重顱腦外傷等。八、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種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癥、脊髓壓迫癥、運動神經元疾病。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治療無效、生活不能自理者。九、癲癇頻繁大發作,伴有精神障礙者。十、糖尿病合并心、腦、腎病變或嚴重繼發感染者。十一、膠原性疾病造成臟器功能障礙,治療無效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結節性多發動脈炎等。十二、內分泌腺疾病,難以治愈者,達到喪失勞動能力者,如腦垂體瘤、肢端肥大癥、尿崩癥、柯興氏綜合癥、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甲狀腺機能減退、甲狀旁腺機能亢進、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癥。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者。十四、寄生蟲病侵犯肺、腦、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繼發性損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蟲病包括囊蟲病、肺吸蟲病、中華分枝睪吸蟲病、絲蟲病、血吸蟲病等。十五、心、肝等重要臟器損傷或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各種重要臟器手術治療后,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喪失勞動能力者。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術后有嚴重并發癥,如重度粘連性腸梗阻,反復發作,不宜治愈者。十七、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者。十八、嚴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損傷,經治后在骨關節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十九、腦、脊髓外傷治療后遺有癡呆、失語(包括嚴重語言不清),截癱或一個肢體功能喪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難以恢復者。二十、雙上肢、雙下肢、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因傷、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者。截肢指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失去功能指肢體強直、畸型、肌肉萎縮、上肢必須達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須達到足不能持重。二十一、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致雙手手指缺損六個以上者。且六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指掌關節處離斷,必須包括雙拇指全失。二十二、兩個以上主要關節(指肩、膝、肘髖)因傷病發生強直畸形,經治療不見好轉、相當于雙下肢或雙上肢或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喪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喪失者。二十三、各種惡性腫瘤經過治療不見好轉者。二十四、其他各類腫瘤,嚴重影響肌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或者全身狀態不佳、腫瘤過大、腫瘤和主要臟器有嚴重粘連等原因而不能手術治療或有嚴重后遺癥。其他各類腫瘤系指各種良性腫瘤或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不能進行徹底治療的甲狀腺瘤、胸腺瘤、支氣管囊腫、縱膈腫瘤等腫瘤壓迫推移臟器,影響呼吸循環功能者。嚴重的后遺癥和癲癇、偏癱、截癱、胃痿、尿痿等。二十五、傷病后所致的雙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兩眼視力均為一米內指數)。內耳傷、病所致的平衡失調,經治療不能恢復者。二十六、上下頜傷、病經治療后有語言不清、嚴重咀嚼障礙,兩者同時存在者。二十七、經專科防治機構(省、市職業病防治院所)確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種職業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職業病治療后,遺有肢體癱瘓、癲癇、失語、癡呆、失明、精神病等,職業性放射線病所致主要臟器有嚴重損傷者。職業性中毒,系指在生產條件下,接觸工農業毒物而引起的一種職業性疾病。二十八、同時患有兩種(含兩種)以上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二十九、艾滋病毒反應陽性者。三十、其他需保外就醫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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