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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如何賠償(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09-04 06:14:25

醫療事故怎么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怎么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怎么賠償標準,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是需要對患者及其家屬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事故是普通的民事糾紛,其賠償標準是有法律的依據的,主要是根據患者的實際損失來確定。那么來看看醫療事故怎么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怎么賠償標準1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醫療事故按照以下標準賠償: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醫療事故怎么賠償標準2

   一、發生醫療事故怎么進行賠償?

  發生醫療事故可以是協商、訴訟等方式。

  (一)雙方協商:對于中小型醫療機構,在過錯明顯的時候,對構成醫療事故無爭議時,爭取通過協商解決。對于大型醫療機構,協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對不大。

  (二)行政處理:申請醫療行政部門調解,如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存在爭議,則主動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在鑒定結論作出后,可以協商或由醫療行政部門主持調解。

  1、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程序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2、當事人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

  醫患雙方合意共同書面委托醫方所在地的區或縣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初次鑒定或省、直轄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再次鑒定;雙方不能合意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由其審核后移交有關醫學會組織鑒定。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行政復議程序

  當事人為謀求重新鑒定而提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有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鑒定專家資格、執業類別、鑒定程序三方面進行具體行政審核。如對具體行政審核意見不服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

  4、醫療行政訴訟程序

  當事人為謀求重新鑒定而提起。對行政復議不服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中的具體行政審核意見。

  5、醫療刑事訴訟程序對比醫學圖片看看你的癥狀。不過有問題還得找醫生。

  對醫護人員涉嫌醫療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門提請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三)訴訟:在案情許可的情況下,盡量以人身損害的其他各種案由立案。這關系到案件的法律適用和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1、起訴時應注意的問題

  訴訟請求留有余地:醫療損害涉及的經濟賠償范圍中有許多項目包括傷殘補助費、營養、護理期限、休息期限、醫療依賴期限及費用等需要鑒定后方可確定,代理律師應根據鑒定結果適時增加訴訟請求。

  遞交訴狀時應一并提交證據保全申請、證據目錄、經濟損失賠償計算依據、相關司法鑒定申請。

  對代理患方的律師,這些步驟是不可或缺的。其中證據保全申請主要是針對訴前無法查閱或復制的主觀病歷(包括死亡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

   2、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

  A、醫療機構舉證責任

  代理醫方的律師首當確認醫患關系發生且未超過訴訟時效,而后決定在舉證期限內主動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證明醫方無過失行為或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以免發生舉證不能。

   二、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及其親屬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院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院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

  (二)雙方可自行協商或通過第三方進行調解,也可通過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三)如協商或調解不成,則可向醫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四)進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后,患方應向專家小組提交書面陳述。

  (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發生之后,患者或者是醫院都希望造成該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支付經濟賠償金,也即醫療事故發生之后,并非一定就是由醫院需要支付,對于患者不配合醫院治療計劃的,此時有可能是由患者來支付該醫療糾紛的賠償費用。

  醫療事故怎么賠償標準3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醫療損害賠償計算公式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發生醫療損害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發生醫療事故損害的賠償方式:一般情況下,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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