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發生 醫療事故 ,需要先由當地的衛生部門進行鑒定,會根據醫療事故的具體情況做鑒定,做出醫院的工作 警告 ;情節嚴重的,則會吊銷醫療執照。同時要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按照相關法律關于 醫療事故罪 的規定,依法追究醫療事故的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 受賄罪 、 濫用職權罪 、 玩忽職守罪 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 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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