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治過程中未能盡到合理、必要的護理、監測、診療等職責,導致患者受到損害或不良后果的行為。一般構成要件包括醫療過錯、患者損害和因果關系存在。
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治過程中未能盡到合理、必要的護理、監測、診療等職責,導致患者受到損害或不良后果的行為。在醫療服務中,醫生和醫療機構應該確保提供安全、有效的醫療服務,如果醫療服務水平低下或者未能按照同行業內的標準來進行實施,就會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醫療事故作為一項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1. 醫療過錯: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未能盡到合理、必要的護理、監測、診療等職責,與職業一般標準和專業知識相悖的行為。醫療過錯可以分為技術性過錯和管理性過錯兩種。技術性過錯包括醫師診斷錯誤、手術操作錯誤等;管理性過錯則包括設施不當、制度漏洞等。2. 患者損害:患者損害是指醫療事故導致患者身體健康或死亡方面的損害,包括身體傷害、心理負荷、經濟損失等。3. 因果關系存在:必須證明醫療過錯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主要強調的是從醫療過程、患者損害和因果關系三個方面考慮問題。
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序是怎樣的?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序包括鑒定組織選擇、鑒定人員確認、檢查鑒定資料、現場鑒定、結論寫作和報告反饋等步驟。鑒定組織應該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機構或者部門,其中包括醫療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等。在鑒定人員確認時,應該由鑒定組織根據醫療事故的性質和復雜程度安排合適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員需要參考醫療記錄、檢查報告、生命體征監測、醫學圖像等相關信息進行檢查鑒定。現場鑒定是指鑒定人員針對醫療事故現場進行實地考察,調查情況進一步核實。最后,鑒定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結論并提交鑒定報告。
醫療事故的發生給患者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同時也對醫生和醫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包括醫療過錯、患者損害和因果關系存在,需要經過專業的鑒定程序來確定責任方。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該提高職業水平,保證醫療服務質量,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同時,當患者受到損害時,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醫療機構、醫生等主體進行追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五條 醫務人員未盡到診療、護理、手術等職責,致使患者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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