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處罰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處罰
刑法第409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傳染病傳染給別人要負法律責任嗎
法律主觀: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的法律責任如下: 1、行為人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只要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即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依法應承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2、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承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 刑法 》第四百零九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根據《 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 法規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刑事處罰
我國刑法在第六章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和第九章“瀆職罪”這兩個章節中設置了三個罪名,懲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犯罪行為。若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觸犯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由病原性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引起的,能在人間、動物間或者人與動物間相互傳播的一種疾病,是一種流行性危害比較嚴重的疾病,其種類繁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有甲、乙、丙三類。各類傳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們的身體健康,影響傳染病流行地區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將傳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我國于經國務院批準、衛生部發布了《傳染病管理辦法》,《傳染病防治法》。總結了多年來傳染病防治的經驗,標志著我國關于傳染病的防治工作已納人法律軌道。它對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都有重要意義。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時也可引起各類傳染病的傳播,造成傳染病流行的嚴重危險。因此依法打擊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很有必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下述四種情形: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2)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3)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4)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司法實踐,一般是指供水單位及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只有他們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對病原體污染物的消毒處理等各項極易使傳染病傳播的具體工作。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這一結果是不明知的。但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則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明知會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而仍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而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處罰
法律主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傳染病防治法 》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監督處理,違反該法的,會受到罰款、拘留等 行政處罰 ,觸犯 刑法 的,還會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例如 管制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 , 剝奪政治權利 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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