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的委托。醫患雙方及衛生行政部門在委托鑒定時需提供:正式委托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托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復印件(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鑒定費的收據。醫鑒辦收到委托后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如下:一、受理醫鑒辦接到委托書后,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二、組成鑒定組醫鑒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2。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回避的應說明理由。三、組織鑒定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鑒定專家三方。出席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鑒定,不影響鑒定的進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三)雙方當事人退場;(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法律分析:封存病歷;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一式3份),或醫患雙方共同向市醫學會提出書面申請等等。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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