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職業病鑒定的辦法: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疾病防控中心,做職業病診斷,對診斷報告不服的,可以向設區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局申請進行職業病鑒定。如果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該進行補償。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勞動者們在工作崗位上發光發熱時,也要注重身體健康,警惕職業病,畢竟身體是革命的本錢。
一、怎樣申請職業病鑒定
個人職業病患者可以選擇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鑒定。此處的“居住地”是指患者的經常居住地。此處的“鑒定機構”是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病鑒定條件并擁有一定數量的從事職業病鑒定資格醫師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申請職業病鑒定時應當提供的資料:
1、職業史、既往史。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5、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二、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考慮什么因素
1、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職業史;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3)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2、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3、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4、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三、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誰來處理
1、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2、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導讀——職業病診斷是醫師根據職業危害因素對患者身體的損害程度,按照國家制訂的職業病診斷標準作出的診斷,是一種憑著醫生的主觀判斷做出的結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誤診、漏診的問題。當你對職業病的診斷有異議時,作為當事人(患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天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鑒定。而且《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15天內,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國家衛生部門不設職業病鑒定機構,不受理職業病的鑒定申請。為使能順利辦理申請職業病鑒定,請記得攜帶已領取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如何申請職業病鑒定:職業病診斷是醫師根據職業危害因素對患者身體的損害程度,按照國家制訂的職業病診斷標準作出的診斷,是一種憑著醫生的主觀判斷做出的結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誤診、漏診的問題。當你對職業病的診斷有異議時,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作為當事人(患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天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鑒定。而且《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15天內,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國家衛生部門不設職業病鑒定機構,不受理職業病的鑒定申請。為使能順利辦理申請職業病鑒定,請記得攜帶已領取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患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職業史和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資料。這些資料是職業病鑒定過程中專家需要查
法律分析: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用人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勞動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系方式等)
1、申請鑒定事由
2、職業有害因素接觸情況
3、臨床表現和就診情況
4、職業病種類
5、承諾聲明
(1)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各項資料,若提供虛假資料,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用人單位或本人簽字(蓋章): 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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