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檢程序為:
1、觀察尸體及其周圍的狀況:
(1)尸體的狀態(位置和現場的關系);
(2)與尸體有關的血痕、嘔吐物、兇器、糞尿、坐墊、家具等的位置。縊死時的繩索、墊腳物等的狀態。
2、檢驗尸表的一些概括性內容:
(1)姿勢(處于仰臥、俯臥還是側臥等);
(2)各關節的尸僵程度;
(3)身長的測量;
(4)衣著(衣著是否合體、整齊,有無破綻);
(5)全身皮膚的顏色(前面、后面都檢查);
(6)直腸內溫度的測定;
(7)遺便、排尿,精液、睪丸,女性生殖器的情況,有無出血等;
(8)性別的鑒別及年齡的推斷;
(9)營養狀況及發育情況(有無浮腫、消瘦、顯著的肥胖);
(10)尸斑的位置、色調濃淡、壓迫褪色的程度、有無轉移尸斑;
(11)頭部毛發的情況,有無附著物;
(12)面部的顏色,有無淤血、浮腫;
(13)眼球、瞼結膜的顏色,有無充血,有無出血點,及其大小、數目等;
(14)角膜透明還是混濁,瞳孔的大小、形狀;
(15)鼻有無骨折、出血及其程度;
(16)口唇的顏色,口腔粘膜的顏色,有無出血點或出血及其程度。牙齒、舌的狀態(位于齒列的前、后方,以及牙齒的咬合怎樣);
(17)耳的顏色,外耳道有無出血及出血多少;
(18)頸部的所見(有無索溝、扼痕、頸椎脫臼等);
(19)胸腹部的所見(有無骨折、腹部膨隆的程度、妊娠斑);
(20)上肢、下肢的所見(有無骨折、脫臼);
(21)腰背、臀部的所見(有無骨折);
(22)文身、手術瘢痕以及其他疤痕、皮膚病等;
(23)創傷的詳細檢驗(包括部位、程度、長、寬、深度的測量,出血狀況)。
醫療事故可以跟醫院協商,然后申報衛生局申請,不起訴司法機關是不介入的。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司法機關已經介入,也不存在跳過司法機關申請的過程。程序是什么。是指申請的程序還是尸檢過程,過程的話,大概就是檢查外部特征,解剖,取內臟做標本,然后再縫合。情況很多,大概就這個程序。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尸檢也可以多次檢驗。
尸檢的所見和結論不僅有助于臨床診療水平的提高,而且是 科學研究的寶貴資料,有時還是司法的重要依據,因此應力求其 準確性。在進行尸檢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以下幾方面:
1、檢查的系統性:生前的臨床資料為尸檢提供重要線索, 往往使病理醫生能較快地找到主要病變部位;但有時相反,可能 起到誤導作用,因此病理醫生不能完全跟隨臨床醫生的思路,而 應堅持客觀的、全面系統的檢查。此外,人體內往往可有多個病 變,有主有次,互相影響,因此絕不能只作部分檢查或看到局部 一種病變即滿足,否則易致疏漏,造成錯誤的結論;而尸體處理 后即無法彌補。
2、操作的科學性:尸檢診斷的第一步是尸體解剖和大體觀 察,在這步驟上如果做得粗糙,病變觀察有疏漏或組織取材不準 確,即便顯微鏡觀察無誤,診斷結論也不可能正確。解剖應按一 定的規范進行,否則易破壞病變之間的聯系,而致遺漏重要的病 理診斷依據。
3、及時收集標本:有許多病變是肉眼看不到或不能確定 的,必須切片染色才能看到,如腦炎以及肝腎等許多病變,因此 作解剖時要及時取材固定,以免組織自溶。有些病例預計需要作 新鮮組織冷凍切片,則不固定而盡早冷 凍。對血液病除了取組織切片之外,最好作骨髓涂片或印片,以 備細胞學檢查。疑有中毒時須取胃內容物、血液或肝、腎組織作 毒物分析。總之,尸檢醫生在解剖過程中應隨時考慮這些問題, 錯過取材時機即難以補救。
4、與臨床結合,反復驗證:臨床觀察與尸檢是認識疾病的 兩個不同方面,可相互補充,這樣作出的結論就會比較全面和準 確。有時病理所見與臨床診斷不符,原因很多,其中包括由于治 療使原有的病變變得不典型,或者治療引起一些新的病變,如肺 癌放射治療后的肺纖維化。
參考資料:尸檢 網頁鏈接
如果醫院沒有明確告知其死因,也未建議進行尸檢查明死因或將遺體送至太平間,而是動員遺屬及早處理遺體,并派車將遺體直接送至殯儀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規定在對患者死因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應行尸檢,醫院雖可據此辯解當時并無爭議無需尸檢,系遺屬放棄權利,但該辯解并不足以對抗患方的質疑。醫院應該主動詢問遺屬是否要求尸檢以對死亡原因進行必要探究。醫療機構較普通患者更為熟悉醫療法律法規,醫院有此種行為難以排除故意規避之嫌。醫院有未經尸檢即火化的過錯,醫院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 的必要條件: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群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 符合法律規定 ,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法律客觀:法院判決一起醫療糾紛,因醫院未能提供尸檢鑒定,不能完成舉證責任,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那么,該如何看待醫療糾紛中尸檢舉證責任的歸屬問題呢?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冷凍保存條件的,可以延長到7天。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目前,在實踐中未尸檢的情況大致有兩種,其一是醫院提出進行尸檢,而死者家屬不同意但又不愿簽字表示拒絕,從而導致尸檢工作不能進行。這種情況造成的尸檢不能,不應認定是醫院沒有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其二是患者死亡后,醫院未能及時告知患者家屬有權選擇進行尸檢確定死因,而患方因缺乏相關知識,也沒有提出尸檢要求,這種導致尸檢不能的情況,醫院應負有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那么,對于尸檢不能的舉證責任該歸誰呢?筆者認為,第一,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民事領域的一般侵權案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醫療糾紛的侵權訴訟屬于一般侵權案件,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盡管醫療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患方仍應負有最初提供醫患關系、損害事實、損失多少的舉證責任,只有患方完成這部分舉證責任后,舉證責任才改由醫院承擔,而此時如果醫院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過錯,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理》第十八條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一方承擔責任,應由負有決定權的患方家屬承擔不能舉證損害事實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見,醫療糾紛訴訟中,死者家屬不應過分依賴有關“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而是應當積極配合醫院進行尸檢。另外,醫院對尸檢負有告知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強制進行尸檢的義務。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死者進行解剖的權利在于其近親屬,而醫院是沒有權利自行對死者的尸體進行解剖的。醫院的法定義務是必須告知死者家屬在對其死因有異議時,可以在48小時內申請進行尸檢。但醫院如果沒有履行這一告知義務,而導致未能尸檢,不能得出死因,無法作出鑒定結論時,醫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所以,實施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不能簡單地演變成醫療糾紛侵權案件適用于推定過錯原則。具體到尸檢的過程,既然患方對死因有異議,醫院履行了相關的告知義務,那么對尸體有處理權的近親屬應當配合尸檢的進行,尸檢報告就成為患方應當舉證和提供的原始資料。當醫院履行了相關告知義務,而患方拒絕尸檢,導致死因無法明確,任何部門都不能僅依據病歷就得出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的鑒定結論。所以,法院對于醫療糾紛中未能尸檢而導致的后果,不能簡單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而是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按照未能尸檢的真正原因,明確醫患雙方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從而作出相應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