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原則不包括(E)
A、與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
B、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的責任程度相適應
C、原有疾病與醫療損害后果之間的關系
D、不屬于醫療事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醫療損害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療過失行為對病人所產生的不利的事實。一般醫療損害直接表現為患者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的損傷及健康狀況相對于診療前有所惡化等情形,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及身體權的侵害。
此外還可表現為對患者隱私權、名譽權的損害,甚至給患者帶來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其后果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喪失生存機會、喪失康復機會等。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醫療損害后果除上述所討論的幾種形式外
還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條例雖未對其他后果進行明確定義,但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列舉了所特指的一些損害后果,這些損害后果主要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病人正常組織器官的輕微損害或功能障礙。
另外,我國的相關法律和法規還沒有將“喪失康復機會”作為一個獨立的損害后果,但在審判實踐中已經予以承認并得到運用。
醫療倫理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對病患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
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倫理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的過失,除非醫療機構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否則應當就其醫療倫理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首先有醫療費,這個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二是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此外還有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