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況下,訴訟雙方的舉證責任發生了調換,即原本應該由訴訟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反而由另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下面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
1. 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糾紛中,如果消費者主張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經營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未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
2. 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中,如果勞動者主張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未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
3. 交通事故責任: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主張交通事故責任應由對方承擔,那么對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過錯程度較輕。
4. 醫療事故責任:在醫療事故中,如果患者主張醫療事故責任應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承擔,那么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過錯程度較輕。
5. 環境污染:在環境污染糾紛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存在環境污染行為,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未違反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定。
6. 侵權責任:在侵權糾紛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存在侵權行為,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侵權或者侵權程度較輕。
7. 合同糾紛:在合同糾紛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了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未違反合同約定或者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
8. 知識產權糾紛:在知識產權糾紛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侵犯了其知識產權,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未侵犯原告的知識產權或者侵權程度較輕。
需要注意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是普遍適用的,只在特定情況下適用。在其他情況下,還是按照原來的舉證責任規則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沒有證據怎么辦
醫療事故沒有證據也可以向醫療管理機構投訴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國家法律法規對醫療事故責任采取舉證倒置,舉證責任倒置后,醫院要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方面提出證據,患者要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提出證據。
醫療事故沒有證據,當事人不要焦急,因為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后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和《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鑒定和因果關系等級評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舉證倒置是什么時候取消的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責任 糾紛實施 過錯責任 歸責原則的證明責任。1、醫療機構應當對自己在醫療活動中不存在過錯和免責事由承當證明責任。2、受害人應當對醫療機構實施了 侵權行為 。造成了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最高法關于審理 醫療損害 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患者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受到損害的 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對醫療產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醫療糾紛訴訟如何舉證
法律主觀:
醫療糾紛訴訟按照如下方式予以舉證: 1、患者就其損害,確認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2、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患者乙方存在不配合行為、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情形存在,予以舉證。
法律客觀:
醫療糾紛訴訟如何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2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對此,應作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解。1)患者(原告)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患者(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問題,患者(原告)用門診或者住院病歷、檢查診療報告單、診斷結論或者診斷證明等就足可以證明。故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在第一時間及時向醫方要求復印病歷、保存第一手資料尤為重要。2)醫療機構(被告)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并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這種證明不能是只有言語的抗辯,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3)如果醫療機構(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證明不了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并推定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被告)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所以,一般情況下,通過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來獲得證明,便是對醫療機構較為有利的選擇;而作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師,一般都不會主動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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