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的規定時間
醫療期的規定時間是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關于醫療期的界定?
哪些疾病應該給予員工醫療期?醫療期及其計算方法《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三)》解讀(三)
《條例》實施后續訂的勞動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確定醫療期。確定醫療期的工作年限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但勞動者享受醫療期的起始時間應從適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三).關于醫療期處理問題 》
為什么會有這個規定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在勞動法律中有關醫療期的規定,主要有2個方面:一是“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二是當出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出現這樣的情況,除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年給予1個月本人工資)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之所以有上面的新規定,在于不同時間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不同的規定:2002年5月1日前簽訂的合同,按《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而其后簽訂的合同則按《條例》規范。實施前和實施后簽訂的勞動合同醫療期的計算是不同的。“《條例》實施后續訂的勞動合同”即簽訂合同在2002年5月前,而續簽是在2002年5月后,這種特殊的跨《規定》和《條例》情況的職工醫療期,就采取工作年限按“連續”,起始時間從《條例》的規定。
《規定》和《條例》的差異
2002年5月1日后簽訂的合同,勞動者醫療期的計算按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確定醫療期。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而2002年5月1日前簽訂的合同就得按老的規定來計算。這要分為兩種情況:
1、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適用于《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按其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3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醫療期間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外商投資企業承擔。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向保險機構投保健康保險。
2、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適用于《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a)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
b)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醫療期為18個月。
c)累計工作年限2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不限定醫療期。
特殊情況的醫療期規定
2002年5月前簽訂合同的勞動者有下列特殊規定:
1、用人單位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工作,且滿一定年限或者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勞動者,也可不限定醫療期。
2、勞動者患有嚴重疾病或者非因公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仍不能擔負工作,需要繼續停工醫療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可以延長。
3、對患有癌癥、精神病、癱瘓疾病的勞動者,本人提出申請,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應批準延長其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和規定的醫療期合并計算后,不得低于24個月。
2002年5月1日后簽訂合同的有下列特殊規定:
1、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2、下列情形中關于醫療期的約定長于上述規定的,從其約定: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 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
斷續的病假如何計算醫療期
病假不一定連續,完全可能是斷斷續續的,那么對斷續的病假的醫療期如何計算呢?
醫療期為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參考資料:http://www.hzhr.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7&id=138
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法律主觀:
醫療期的規定時間一般為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一般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如果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法律客觀:
《勞動部關于發布的通知》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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