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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差錯屬于醫療事故嗎(醫療差錯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11-12 13:46:48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分級

法律分析:1、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分4級,1級:有過錯事實并且造成后果,如果兩者有因果關系,根據后果的嚴重程度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在不良事件中級別應屬最高。

2、2級:無過錯事實但造成后果的事件,醫療行為無過錯,主要由藥物、醫療器械、植入物等造成的醫療意外,或不可避免的醫療并發癥和疾病的自然轉歸,其后果可能比較嚴重,但一般不構成“醫療事故”或 “醫療差錯”。

3、3級:有過錯事實但未造成后果的事件,雖然發生的錯誤事實(指錯誤的行為已實施在患者身上),但未給病人機體與功能造成任何損害或有輕微后果,不需任何處理可完全康復。例:標本送檢過程延誤,未影響檢驗結果事件。

4、4級:無過錯事實也未造成后果的事件,由于及時發現錯誤,未形成醫療行為的過錯事實,其級別最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怎么區分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

摘要:醫療過錯、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字面上看起來差不多,但造成的后果不一樣,明確醫療事故、醫療過失及醫療差錯的相同與差異,對于有效解決醫療糾紛有現實意義。那么怎么區分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醫療過錯呢?三者的相同點是在主觀上都有過失,且都屬于醫療行為的范疇。對于三者的區別,主要論述判定標準及民事責任兩方面內容。一、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和醫療過錯概念上的區別
1、醫療事故就是在醫療活動中,相關的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不遵守醫療衛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部門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過失地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2、醫療過錯就是除醫療事故以外的因為醫方的過錯給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的情形。
3、醫療差錯是發生診療護理過失,給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但后果較事故輕。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二、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區別還有哪些
1、適用法律
處理醫療事故的,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是由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處理醫療過錯事件主要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鑒定
對于醫療事故,主要是由醫方所在地的醫學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醫療過錯的鑒定是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3、賠償標準
對于醫療事故,如果經過鑒定得出的結論是醫方的醫療行為導致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
對于醫療過錯,經過鑒定如果是醫方存在的過錯導致的患者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三、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主要區別
醫療差錯與事故的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嚴重性不同。
醫療事故必須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的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及嚴重的功能障礙。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所理工作中,由于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不按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辦事,發生了一般性錯誤,影響了診療工作的正常進行,但是對病人未導致不良后果,或經及時糾正未釀成事故。

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么?


核心內容: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常常容易混淆。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經及時糾正未給病人造成嚴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的后果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殘廢、傷殘、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對于沒有達到事故程度的醫療過失,均應認定為醫療差錯。換言之,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兩者之者的唯一不同是損害后果程度上的差異。
認為只有造成嚴重的醫療損害后果才能主張損害賠償的說法源于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該《辦法》現已廢止。該《辦法》將醫療過失行為分為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造成嚴重后果的為醫療事故,而對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醫療損害后果以醫療差錯對待。醫療差錯不屬于醫療事故,所以也就得不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
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取消了醫療事故必須存在嚴重后果的標準。以往所說的醫療差錯已被納入現行醫療事故之中,受《條例》的調整。《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該條例對醫療事故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任何違反醫療法律法規、診療規范的行為,只要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就構成醫療事故。《條例》第四條規定將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其中四級醫療事故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所以原《辦法》中的醫療差錯當屬現行《條例》規定中的四級醫療事故。
與《條例》配套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以227種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劃定了醫療事故的各種細致等級。因此依據現行行政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不以患者受到嚴重損害后果為前提。也就是說,只要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醫療差錯,既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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