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怎樣做鑒定
1、復印醫療材料患者必須在場,醫療糾紛不一定是醫療事故。判定是不是醫療事故一般情況下應當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組織認定。當事人如果發生了醫療糾紛,打算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首先要到相關醫院復印有關材料。 2、申請鑒定可“三選一”單方申請醫學會不理 市衛生局有關人員介紹,向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共有三種途徑,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任選其中的一種。 一是直接委托醫學會進行鑒定;二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把鑒定申請移交到醫學會;三是由人民法院委托。 3、鑒定會分5個環節患者可到場“訴苦” 專家組被確定后,此時,醫學會將把相關材料提供給每個專家以便了解情況。一周左右的時間將通知專家和醫患雙方到場召開鑒定會。根據規定,醫患雙方到場的人數各自不能超過3人,值班醫生和患方事故發生時在場者必須到場,也可以自己決定是否邀請律師參加。 另外,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鑒定的,不影響鑒定的進行。 4、為確保結論權威性患者親自“挑”專家 專家必須為單數抽取過程靠隨機為了保證專家組做出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權威性,根據有關規定,被抽取的專家總數必須為單數,不得少于3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檢查事故原因、協商處理、投訴處理、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起訴處理等,對于醫療事故糾紛的相關事項認定,也是需要根據有關證據來司法機關的調查情況來進行認定的。
醫療事故的糾紛處理程序為:
第一,首先到醫院進行檢查,確認是不是存在醫療事故,找到原因并進行治療,留下必要的證據。
第二,確認醫院存在醫療事故的話,可以向醫院里面專門的科室進行投訴。
第三,可以向當地衛生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第四,當事人及其家屬也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醫療事故鑒定需要走哪些程序
一、醫療事故鑒定的流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如下:
1、委托:醫鑒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托: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的委托。
2、受理:醫鑒辦接到委托書后,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3、組成鑒定組:醫鑒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2。
4、組織鑒定: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鑒定專家三方。出席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5、再次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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