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圖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的糾紛處理流程為: 第一,首先到醫院進行檢查,確認是不是存在醫療事故,找到原因并進行治療,留下必要的證據。 第二,確認醫院存在醫療事故的話,可以向醫院里面專門的科室進行投訴。 第三,可以向當地衛生部門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 第四,當事人及其家屬也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機構中,患方(及家屬)認為醫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三、醫療糾紛投訴方法1、醫務科電話;2、辦公室電話;3、縣衛生局醫政股電話;4、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聯系電話;5、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地址;6、派出所電話。四、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五、醫療事故發生后,病歷資料的封存程序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歷申請。2、科室向醫務處(夜間向總值班)報告。3、醫務處或總值班與患者或近親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考試,大收集整理的主觀部分的復印件。并收取工本費每張0.2元。4、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5、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晚間及節假日由院總值班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后移交醫務處。6、如為搶救患者,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后6h內據實補齊。【程序】提出申請→向醫務處或總值班報告→雙方共同在場時現場封存復印件→醫務處保管→搶救病歷6小時內補齊
醫院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1、報告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立即報告上級醫師或行政領導,便于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盡最大可能地減輕事故或事件給患者帶來的不良影響。
(2)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有助于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準確鑒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因此,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才能及時派專門人員保管各種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現場,以避免發生某些不利于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和處理的情況。
(3)醫療事故發生以后,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對事故或事件的性質及發生的原因往往發生爭議,難以統一認識,這就要求進行技術鑒定或尸檢。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特別是對死亡事件,可以及時進行尸檢,確保尸檢結果的準確性。尸檢應在48小時內組織有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4)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提請地市醫學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所做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辦公室共同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3、保管各種資料,封存現場實物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例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4、調查
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做出結論
醫療事故處理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最后做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
作為患者,在發生醫療糾紛后應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作為醫療機構,應該按照規章制度,對過錯者進行處罰,對患者進行賠償,對社會和相關部門進行說明。
醫療損害網上報案流程
一、醫療事故處理流程
(一)協商
1、發生醫療糾紛;
2、向醫療機構投訴;
3、復印封存病歷;
4、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
5、醫療事故鑒定;
6、如不服,申請再次鑒定;
7、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8、如不服,行政復議。
(二)訴訟
1、發生醫療糾紛;
2、向醫療機構投訴;
3、復印封存病歷;
4、提起訴訟;
5、第一次開庭;
6、委托醫療事故鑒定;
7、如不服,申請再次鑒定;
8、司法鑒定;
9、再次開庭;
10、判決;
11、如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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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官司,收集哪些證據?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當事人就案件相關事實向法院做出的陳述。
但是,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當事人陳述很難直接證明事實。
2、書證
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有:
掛號單、門診病歷、化驗單、報告單、影像學資料、處方單、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門診收費單據、住院收費單據、誤工損失證明、完稅證明、護理費發票、交通費用單據等。
3、物證
物證,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狀、特征、質量、規格等來證明診療護理活動的一部分或全部事實的物品,例如:
輸液、服藥、輸血、注射等活動引起不良后果所產生的糾紛中,殘留藥液、注射器、殘留藥品、輸血抽血的器械。
4、電子數據
電子證據,指以電子、電磁、光學等形式存儲在計算機中的信息,例如: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字、影像等數字化信息。
并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5、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指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以固定圖文及電子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
醫院走廊、病房、手術室、重癥監護室里的錄音。錄音多為在與醫生等人員的談話錄音。
6、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指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的人或單位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做出的陳述,例如:
同病房病友的證言、同時做檢查病人的證言、在現場的旁觀人員的證言等,還包括報警后警察出具的證言。
需要注意的是,患方提交給法院的證人證言,需要做好證人出庭的準備。
證人出庭是為了接受裁判人員及各方當事人的詢問,這種詢問也就是一個對證據材料的質證過程。
只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材料,才可能作為證據被法院所采信。
7、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指依法成立的鑒定機構運用相關技術、技能及設備,對一些專業問題做出的技術性判斷。例如:
尸檢報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損害鑒定、治療費用關聯性鑒定、傷殘等級鑒定、誤工期鑒定、營養期鑒定、護理等級鑒定、殘疾器具鑒定、后續治療費鑒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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