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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療費用方面的證據(醫療費 證據 有哪些)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11-13 20:08:14

醫療糾紛訴訟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起訴需要提交的證據有:1.患方的身份及親屆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2、病歷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復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6、如患者委托律師代理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注明代理權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如何收集醫療證據,醫療費證據有哪些

一、如何收集醫療證據
1、爭取盡早封存病歷
病歷應當是病情發展的真實記錄,應當是確認醫療單位診療措施是否正確、有無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在司法審判中也應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書證材料。然而根據我國有關法規,發生醫療糾紛后,由做為一方當事人的醫療單位負責保管病歷,且禁止病人和家屬查閱,這是一條非常不合理的規定(目前一些醫療單位接受律師查閱)。對此,病人及家屬表示極為滿,經常懷疑醫療單位篡改病歷內容(事實上這種現象確實存在),醫療不單位也經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為體現法律的公正,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建議在懷疑有醫療事故可能時,病人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提出封存病歷的要求。盡管病歷封存后,病人仍無法看到病歷內容,但已基本能保證醫療單位無法篡改病歷,使病歷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2、及時要求尸檢以查明死因
尸檢的重要意義在于可為醫學技術鑒定和司法裁決提供直接的證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尸檢。如因任何一方拒絕或拖延尸檢、影響對死因的判定時,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因此,當醫療位單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屬懷疑病人死亡原因時,家屬應及時(最好在死后48小時內)向醫療單位提出尸檢的要求,醫療單位依法必須接受其請求。請特別注意,有時醫療單位可能出于某種“好意”而勸說家屬不要進行尸檢。此時,建議家屬應堅持其尸檢要求,以免今后雙方就死因發生爭議時無法進行判定。另外,為體現尸檢結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條件的地方,家屬可申請當地法醫參加尸檢,同時要求該醫療單位予以回避。
3、注意收集證人證言
實踐中,病人和醫療單位常常就醫療單位是否實施了或未實施某一行生為發爭議。但是,醫療單位往往提出病人的敘述不真實,與病歷記載不一致,而根據病歷記載,醫療單位是沒有過失的。在這種情況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證據,則其要求或主張難以得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況發生的一項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實真相者的證言,即證人證言。因此,當病人和家屬懷疑治療問題且醫療單位有可能予以否認時,則應注意記錄當時在場者或了解情況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住址,以及聯系方法,既可當時進行取證,也可過后再進行調查取證。
4、其他證據的收集
若懷疑病人的不良情況可能是由于輸液、輸血、注射或服藥等所致時,病人及家屬可要求立即對現場的有關實物進行封存保留,以備進一步檢驗。但是,這一看似簡單的環節往往被慌亂的家屬所忽略,等到過后想起時已無法補救。對此,病人及家屬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二、醫療費證據
1、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鑒定書
3、醫療終結后,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當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鑒定意見
4、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證明交通事故醫療費要什么證據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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