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發生刑事案件的話,一般是需要邀請律師進行相關的配合以及進行辯論的,具體來說對于刑事案件誰有權力進行委托相關律師進行處理呢。那么刑事案件誰有權委托律師?閱讀完以下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一、刑事案件誰有權委托律師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二、辯護人的主要范圍 (一)可擔任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辯護人的范圍包括: 律師。律師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師資格,并且經過登記注冊,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雖然取得律師資格但未登記注冊的,仍不得以律師身份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 另外,律師法第11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同時該法第41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32條:除律師以外還有: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現役軍人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請軍隊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師作為辯護人。 外國人、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辯護的,只能委托中國律師作為辯護人。 (二)不能擔任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3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下列人員不得在刑事訴訟中擔任辯護人: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 上述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三、刑事案件二審上訴后多久開庭 在刑事案件當中,關于二審的上訴,上訴之后多久人民法院會進行開庭審理,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沒有進行具體的時間上的規定。在法律里面只對二審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受理之后的時間期限進行了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時間期限,最長可以達到兩個半月的時間,而民事類案件的時間期限,可以達到三個月的時間。 案件當中的當事人,當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出來之后,如果當事人對于案件的判決結果是不服從的情況,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力,在我國法律規定的時間期限里面,向所屬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作為被告當事人的辯護人員,以及被告當事人的親屬,在被告當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之下,也可以采取這種方式對案件進行上訴。 符合撤訴條件的案件,在當事人進行上訴之后,也是可以進行撤訴的。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里面,作為案件當中的被告人員,或者是屬于自訴人員,以及被告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員,在這個時間提出要撤回上訴的,負責二審的人民法院應該準許其進行撤訴。如果實在上訴的期限屆滿的時候,提出撤銷上訴,負責二審的人民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查處理,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之后,確定是符合進行撤訴的情況,會準許當事人進行撤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當中,會組成合議庭進行案件的審理,如果經過合議庭的審查之后,認定案件的事實結果是與第一次審理的判決結果,是一致的時候,在各種情況下,如果證據充足,可以不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如果當事人對民檢察院產生抗訴的情況,這類案件是要進行開庭審理的。公開進行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會在開庭之前的三天,對案件的被告當事人姓名、案件的原由,開庭審理的地點以及開庭的時間,對外予以公布。 綜上可知,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當中,一般會根據相關規定要求雙方邀請律師,所以說我們需要積極配合律師的調查工作。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于刑事案件誰有權委托律師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