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的順序問題
第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不同意宣告失蹤,第二順序的可以申請嗎《民通意見》第24條規定,有權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有權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后順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請,未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即使反對,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失蹤申請案件的受理。
民法典關于宣告死亡申請順序
【法律分析】:沒有順序限制,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當事人在民事案件中若是發生死亡的應當進行適當的通知其家屬或者好友。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變為遺產開始繼承。宣告死亡確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時,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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