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 的 立案 標準如下: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 非法行醫 被衛生行政部門 行政處罰 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等等。 處罰標準如下: 《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七條 [非法行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司法解釋規定 非法行醫 行為的種情形有: 1、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2、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3、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4、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5、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開辦醫療機構的;上面就是非法行醫的 行政處罰 的解答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非法行醫的行政處罰標準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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