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醫療糾紛原則上是指
法律分析:無過失醫患糾紛是指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后果,是醫療意外、并發癥等其他原因所致,并非因醫護人員責任性因素或技術性因素的過失所引起,但患者一方卻認為不良后果是醫護人員在工作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醫療事故,進而醫患雙方間發生糾紛。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是包括哪些
一、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后果。 二、醫用產品損害;醫用產品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使用醫用產品而導致了不良后果。 三、疾病的自然轉歸;疾病的自然轉歸,是指疾病經過治療以后所達到的結果或指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 四、非醫療意外;由于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為或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后果。 五、 非法行醫 行為;非法行醫行為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 六、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雖然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結果,但尚未達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中所規定的嚴重程度。 七、并發癥; 八、患方不配合治療; 九、非 人身損害 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 醫療事故 :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哪些情形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種情況: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因此,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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