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1、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 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 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 有: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2、 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病人到醫院就診,首先辦理掛號,并由醫院受理掛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一個醫療契約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納費用,醫生則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醫生的義務在于盡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并非對未能治愈病人負責,而是對他在治療過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說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 違約責任 。 3、刑事責任:《 刑法 》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什么是醫療責任 醫療責任即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并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責任。此義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民法典醫療損害賠償標準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
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三、醫院誤診有期限標準嗎
醫院誤診可能會構成醫療侵權,醫療機構需要承擔醫療損害責任,產生糾紛請求賠償可能需要進行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于訴訟時效進行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四、誤診應當承擔的責任
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可能要承擔如下責任:
(一)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出了醫療事故怎么辦
(一)疑是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因的,應在病人死亡48小時內由醫患雙方共同或其中任一方提請尸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立即委托司法機關組織實施尸體解剖,并由司法機關出據尸檢報告書。醫患雙方中任一方拖廷時間或拒絕尸檢,影響對死因制定的,由拖延或拒絕方負責。
(二)醫療事件發生后,醫患雙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出書面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由申請方繳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費。對死因不明、有一方拖延或拒絕尸檢者,可拒絕受理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三)醫療事件發生后,原則上由醫療單位與病家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先行協商處理,協商處理達成協議、共識則此案件到此結案。
(四)醫患雙方協商無效時,任何一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五)醫療事故鑒定自提交鑒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發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六)醫患雙方任一方起訴到法院,衛生行政部門中止受理。
(七)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發出后,醫患雙方有一方不服,應在15日內再次申請重新鑒定(即復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非法行醫的“醫療單位”發生疑似“醫療事故”的,不在上述的處理程序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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