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立法將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傾向以及具有主動攻擊意識的精神病人,這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并造成一定危害結果,即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經法定程序鑒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需要通過依法鑒定確定的精神病人,對精神病人的社會危險性,可以從主觀狀態和客觀表現兩個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斷。
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是指曾經實施了危害社會或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并且有再次實施危害行為的可能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我們知道醫療險可以分為社保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社保的醫療保險是國家給予的,所以在保險方面還是有所限制的,那么商業醫療保險是作為社保醫保的補充,可以報銷社保醫保所報銷不了的額外的部分,有人認為有了社保就沒有必要在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了,這是錯誤的想法,我們來看看二者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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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征。因此,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解決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害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就是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后,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的醫療保險實施四十多年來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和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制度已難以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國務院于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部署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什么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是按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來確定大家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它具有廣泛性、共濟性、強制性的特點。
醫保后對退休職工有哪些照顧?
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踞t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社會醫療保險要體現互助共濟,退休職工年老體弱,一般患病較多,是需要社會照顧的脆弱人群。切實解決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問題,正是這次醫療保險改革所要解決的一個工作重點。因此,國務院在《決定》當中針對退休人員專門規定了一些照顧性政策:
首先,明確了退休人員不繳納醫療保險費,這是一項基本政策,各地區、各部門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其次,考慮到退休人員在以前的工作期間,已經為社會做出了貢獻,退休后收入低,特別是現在已經退休的職工,沒有足夠的用于醫療支付的積累,醫療負擔較重。因此,《決定》除了規定退休職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外,還規定了用人單位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要考慮年齡因素。年齡越大,單位繳費部分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員的個人帳戶劃入比例高于在職職工。
除此之外,《決定》還進一步明確對退休人員在統籌基金支付時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要給予適當照顧。規定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既是社會醫療保險的性質決定的,同時也是為了均衡企業負擔,為企業提供公平竟爭的機會。我想,在了解了上述情況以后,你們對醫療保險制度的互助共濟作用認識就會更加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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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條件是什么 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由此可見,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需要該精神病人實施了暴力行為且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予以強制措施將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 強制醫療,就是國家通過對患者疾病的治療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為目標,因而具有強制性、非自愿性和公益性的特點。在《 精神衛生法 》出臺之前,我國關于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立法,僅有基本法層面的《 刑法 》和《刑訴法》,另一類則是6部地方性法規。 目前,以《刑法》為依據適用強制醫療的條件是“必要的時候”,但是何為“必要的時候”刑法并無明確規定。由于沒有統一標準,在執行過程中是否適用強制醫療難以把握,容易造成權力濫用,頻頻引發“被精神病”現象,主要體現在相關單位、部門出于“維穩式”考慮的“被精神病”。比如 河南 農民徐*東在精神病院6年半時間里被捆綁48次、電擊54次,當地政府調查表明相關證明系偽造; 湖北 干部郭*榮因檢舉揭發單位領導,被作為精神病強制治療五年多。 這種現象之所以發生,在于法律的缺位。我國法律雖然對什么癥狀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對什么人可以實施送治行為,該遵循什么程序沒有相應的規范。公權部門、工作單位或其他組織,有沒有權力將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親屬的同意?法律現在尚沒有相關規定。沒有了法律的嚴格規定,而很多醫院又唯利是圖,只對付款人或送治人負責,或是唯行政命令是從,導致精神病送治亂象叢生。 新出臺實施的《刑訴法》和《精神衛生法》,均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科學設計強制醫療程序等方面有了長足進步。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專業的醫學問題,應該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按照程序做出判斷。 此外,為了預防“被精神病”現象,該法還規定了嚴格的復診和鑒定程序,同時還有相應的監督和評估條件,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如醫療機構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相關責任人將受到暫停執業活動、開除、吊銷執業證書等 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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