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情節不是很惡劣的,不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對父母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則根據不同的情節構成不同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為人發現棄嬰報案之后,警察會把棄嬰送至當地的福利院。如果棄嬰需要醫療救治的,警察會把棄嬰送至當地醫院救治(費用由民政局承擔)。接到棄嬰報警后,警察還會進行調查是否可以找到棄嬰的父母,找到之后,棄嬰的父母拋棄孩子的行為涉嫌遺棄罪,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最高法院關于遺棄罪的規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
遺棄罪
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遺棄罪的時效
如果根據犯罪追訴時效的一般原理,遺棄罪的追訴期為“經過10年”(刑法第87條第2款)。即經過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遺棄罪又是一種典型的繼續犯,即犯罪行為一經實施,就持續地對被害人的權利造成侵害,直至侵害行為停止。根據刑法第89條第1款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對遺棄罪的追訴期不是從行為人的遺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是應從遺棄行為的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
司法實踐中,許多被遺棄的人大多為年幼有殘疾的兒童或年老癡呆的病人,還有一些是將病人遺棄在醫院一走了之,致使被遺棄者或是因年幼、癡呆不能說清遺棄人的情況,或是醫院無法找到遺棄人而使案件一拖多年。目前,國內已知遺棄行為時間最長的案件竟達27年①。由于遺棄案件拖的時間長,案件中的當事人雙方,即遺棄人與被遺棄人的基本情況也都發生了顯著變化,因此在遺棄罪追訴期的認定上,既需要查明遺棄行為發生時的情況,也需要查明當事人雙方的目前情況,通過分析確定遺棄行為的終了日期,最后決定是否應當追訴。
1、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1)遺棄人主動停止侵害,重新扶養被遺棄人的,其遺棄行為自重新扶養被遺棄人之日起視為終了;
(2)遺棄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的,其遺棄行為自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之日起視為終了;
(3)遺棄人因下崗、失去工作或患病而暫時失去扶養能力的,其遺棄行為不能視為終了,而應視為追訴期的暫時中止,待日后遺棄人再次上崗、又獲工作或病愈之日起繼續計算。
2、被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1)被遺棄人在被遺棄期間死亡的,遺棄人的遺棄行為自被遺棄人死亡之日起視為終了;
(2)被遺棄人長大成人,或病愈復康,自身已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此時,遺棄人不再負有扶養義務,其遺棄行為自被遺棄人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之日起視為終了;
(3)被遺棄人因病或因殘終身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遺棄人則應當承擔被遺棄人終身的扶養義務,直至遺棄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之日起,其遺棄行為才能視為終了;
(4)被遺棄人被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所收養,且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與遺棄人簽訂收養協議并經法律程序確認的,自協議生效之日起,遺棄人不再負有扶養義務,其遺棄行為應視為終了。但這一情況只是假設,實踐中尚未見到過。
以上知識就是對“遺棄罪的法律規定”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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