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裁定駁回起訴 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 訴訟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 申訴 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 8、判決不準 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 收養 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9、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 11、未經勞動仲裁的 勞動爭議 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 12、 二審程序 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法律客觀:1、原告的 訴訟 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 立案 庭在受理案件時,并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于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 開庭審理 后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 證據 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2、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一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 民事責任 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3、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于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4、原告超過 訴訟時效 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裁定駁回起訴 的情形: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 訴訟 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 刑事犯罪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于 勞動爭議 的。 8、 離婚 及 收養 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復起訴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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