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病歷患者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是患者就診最原始的證據材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檢驗單、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是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二)處方及藥品目前各醫院通常會將處方底聯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藥品以及藥品包裝袋等也是較為重要的證據。處方可以反映醫生是否用錯藥,剩余藥品及包裝袋可以反映藥房或護士是否發錯藥。(三)輸血輸液剩余液或包裝袋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進行封存和啟封。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1、發生 醫療糾紛 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 證據 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 律師 作見證。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3、在復印、封存和啟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復印和封存所有能復印和封存的資料,并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并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權利。 5、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 訴訟 程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 證據保全 或調查取證。因為患者能復印的病歷資料是有限的,而醫院有些病歷資料的撰寫不需經患者簽字確認,迅速對所有病歷資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歷資料被篡改。 6、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 舉證責任 ,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盡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證據。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病歷屬于醫藥衛生科技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藥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中對于檔案、病歷的保管均作出了規定。醫療機構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設置專門部門、配備專程人員負責病歷資料的收集、整理、分類、質量檢查、統計分析、檢索、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設備、設施等支持條件;建立病歷保管、統計、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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