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的認定是依據
醫療過錯的認定是依據
診斷的過錯。
(1)問診的過錯。
醫療上對病史詢問有嚴格的規定,包括病因及誘因、主要癥狀及出現的時間,伴隨癥狀、相關的陰性癥狀、體征、以前的診治經過、病情的發展過程及有鑒別意義的其他陰性癥狀、過敏史、個人史、家族史、月經婚育史等。 如果沒有按醫學教材《診斷學》全面、仔細問診,遺漏重要病歷、癥狀,就是違反問診義務,可認定有過錯。
檢查包括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
醫療過錯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我國有關的法律規定, 醫療過錯鑒定 的時效如下: 1、一般情況下醫療過錯鑒定的時效 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 醫療事故爭議 處理申請。”第三十八條規定:“有患者死亡,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第三十九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需要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2、進行尸檢時的過錯鑒定期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若拒絕或者拖延尸檢, 超過規定時間 ,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3、再次申請醫療過錯技術鑒定的期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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