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醫療事故必須要具備哪些條件
您好,
一、什么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認定醫療事故須具備哪些條件
醫療事故是特定的職業事故。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四項基本條件:
(一)醫療事故的主體必須是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個人的執業資格并注冊的資質。比如:注冊執業醫師、執業護士、執業藥師等。沒有這些資質按非法行醫論處,發生損害公民身體健康或造成死亡的,按非法行醫罪論處,不能按醫療事故處理。
(二)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具有主觀上的醫療過失。這種過失表現為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如果是故意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果是無法預見或者不可抗力原因也不構成醫療事故。
(三)醫務人員必須有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診斷護理規范、常規,即“違規”的行為。
(四)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這種后果是指死亡、殘疾、和明顯人身損害。這種損害結果與過失行為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認定醫療事故是非常嚴肅的事,必須堅持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國家對醫療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原來的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的劃分已無實際意義。統稱為醫療事故。根據危害程度,又分為四個等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認定醫療事故,必須經設區市級以上醫學會鑒定,并非隨意定性。
患者一方未經醫學會鑒定,以“醫療事故”為借口向醫方索要賠償或者采取擺花圈、設靈堂、燒紙或毆打、慢罵等行為以達到勒索錢財的屬于違法行為。不能按事故對待。根據衛生部門的要求,“未鑒定前,不得給付醫鬧賠償”,對于“醫鬧”要配合公安部門給予堅決的打擊。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是怎樣的 (一)家屬提出 醫療事故 爭議(做好登記,家屬簽字) 向家屬作好解釋工作, 醫療糾紛 解決途徑有三條: 1、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2、是向衛生局書面寫出醫療事故技術申請書進行 醫療事故鑒定 。 3是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家屬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做好申請書收到時間登記) 1、家屬提供書面申請,并附和病人關系的有效證件; 2、自收到書面申請15日內,衛生局移交 鄭州 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鄭州市醫學會約在55天后出具醫療事故鑒定書); 3、自接到醫療事故鑒定書15日內,雙方如果對鑒定結果有疑問,可提出再次鑒定。 (三)接到醫療事故鑒定書后,根據鑒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四)任何糾紛解決后,各醫療單位必須在7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市衛生局。包括糾紛發生經過及處理結果、病例復印件一份)。 另外:如果單方申請尸體解剖,必須向衛生局提交書面申請書并附和死者關系的有效證件,填寫尸體解剖申請和尸體解剖知情同意書,衛生局委托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解剖(鄭州市衛生局規定的是鄭州市三院和省人民醫院)。雙方也可以直接委托進行尸體解剖。 二、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程序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需要向鑒定機構作出申請。那么,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程序是怎樣的呢? (一)申辦范圍 患者及家屬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規 、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 人身損害 的,均可向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二)提交材料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提交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和 身份證 明,以及鑒定過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 (三)申辦程序 1、患者及家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2、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醫患雙方直接向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申請鑒定; 3、醫患雙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鑒定要求,要向醫療機構所在轄區的區(市)衛生局提出申請,由區(市)衛生局受理,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4、醫療事故爭議中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當事人要直接向市衛生局提出鑒定申請,由市衛生局委托醫學會進行鑒定。 5、患者或醫療單位對市級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15日內向省醫學會申請再次鑒定。 (四)有關問題 非法行醫 、游醫藥販等其執業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屬于醫療事故鑒定范圍,衛生行政部門將堅決予以取締,受害人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原則上應由當事的醫療單位與患者及其家屬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的規定進行協商處理。發生爭議時,才提請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在我國相關的醫療事故鑒定程序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由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進行相關的鑒定,出具相關的鑒定報告。如相關的鑒定者對這類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起訴,由相關的法院指定,重新進行鑒定,保護這類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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