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法定處理程序是什么
醫療事故處理的法定程序是,醫患雙方任意一方都有權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會協助雙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鑒定結論出來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結論出來后,還是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是:
1、由醫務人員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2、由科室負責人及時向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
3、由上述人員調查、核實后,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醫療差錯醫療糾紛醫療事故怎么辦
醫療差錯、醫療事故導致的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三種:雙方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訴訟調解解決,在雙方無法達到共識、無法協商解決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或者是到衛生部門那里去申請調解的。
①、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后,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于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于無效。
②、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
③、訴訟調解解決: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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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事故后醫生面臨的處罰
醫生造成醫療事故之后雖然是醫院對外承擔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醫生能夠免除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也需要接受行政處罰。
一、發生醫療事故醫生會面臨什么處罰:
1、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
2、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具備以下幾個要件則構成醫療事故罪: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三、發生醫療事故后醫生會有處分嗎:
1、醫療責任事故醫生會受到處分。
2、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
3、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第二十一條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發生醫療事故應該由什么部門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應該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起訴流程: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3、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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