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法定處理程序是什么
醫療事故處理的法定程序是,醫患雙方任意一方都有權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會協助雙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鑒定結論出來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結論出來后,還是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是:
1、由醫務人員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2、由科室負責人及時向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
3、由上述人員調查、核實后,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醫療差錯醫療糾紛醫療事故怎么辦
醫療差錯、醫療事故導致的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三種:雙方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訴訟調解解決,在雙方無法達到共識、無法協商解決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或者是到衛生部門那里去申請調解的。
①、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后,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于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于無效。
②、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
③、訴訟調解解決: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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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糾紛的解決辦法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第一, 發生醫療糾紛 后,首先醫患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糾紛處理結束。 第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進行醫學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協調雙方承擔相應責任。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處理結束。 第三,如果不服協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跳過第一、第二,直接 向法院起訴 。法院會根據案情,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做出依法判決。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怎么處理流程
醫療事故的處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驟:報告醫療事故、進行初步調查、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糾紛及賠償等。
首先,發生醫療事故后,相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給醫療機構負責人,確保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人員、初步原因等。
其次,醫療機構應進行初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如病歷、設備記錄等,并對涉事醫務人員進行詢問。這一步旨在快速了解事故的基本情況,為后續調查打下基礎。
接下來,進行全面調查。醫療機構應成立專門小組,深入調查事故原因,包括診斷、治療、護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問題。必要時,應請專家進行會診或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
在分析原因并提出改進措施階段,醫療機構應根據調查結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同時,對涉事醫務人員進行相應處理,如教育、培訓等。
最后,處理糾紛及賠償事宜。醫療機構應與患者及其家屬進行溝通,協商解決方案。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涉及經濟賠償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總之,醫療事故處理流程應注重公正、透明和及時,以維護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提升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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