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傷殘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 醫療糾紛 的,并且協商一致,通過 醫療事故鑒定 ,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 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 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委托鑒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 訴訟 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托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托醫療事故鑒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托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鑒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 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 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鑒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鑒定,并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 該程序的啟動往往需要醫療機構的報告,衛生部門認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請求,衛生部門同意、許可,才可以啟動。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衛生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鑒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屬提出鑒定申請,但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鑒定,或者拒絕鑒定的,則該程序是無法啟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單方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鑒定申請的要求的。 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則往往是在醫療訴訟程序前,未進入醫療訴訟程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通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托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3、法院要求鑒定的 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要求,啟動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 該鑒定程序在設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與其說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個訴訟權利,不如說是法律給了法官的一項權利。使法官在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駕馭庭審程序,給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據。 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鑒定的,不需要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存在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問題,只要庭審法官認為必要的,就可以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患者或家屬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時搜集和保護 證據 ,如病歷資料、實物、掛號證、 醫療費 單據、交通費票據等。此外,還要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及衛生管理法律、 法規 ,按照醫學會的要求及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關材料,并委派詳細了解整個醫療糾紛案件、邏輯思維清晰、會說普通話的人員參加鑒定會。 醫學會在接到鑒定申請后,會向醫患雙方發放提交材料的告知書,醫患雙方交齊鑒定材料后,由醫學會確定專家鑒定組的專家組成及專家人數,組織醫患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向鑒定專家送達鑒定材料,組織召開鑒定會。在專家合議形成鑒定結論后,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書,由醫學會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送達移交方或委托方。一個鑒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專家組成事故技術鑒定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專家鑒定組的專家依據醫療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的,所做出的鑒定結論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審判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證據之一。 患者如果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鑒定。
醫療事故傷殘鑒定去哪里做
發生醫療爭議后,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①由申請方向醫療爭議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后向州醫學會委托鑒定。州醫學會接受委托后,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后,由醫患雙方進行抽專家,并在醫學會組織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②直接到州醫學會的情形,醫患雙方共同申請或由司法機關委托。
鑒定時限,自雙方材料收集齊之日起45日內發出鑒定結論。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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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可以,但是需要在康復之后,進行司法鑒定來判定傷殘等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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