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分為幾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分為4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
在醫療事故按照患者身體受傷害的程度被分為四級,一級到三級包括造成患者死亡及不同程度殘疾和功能障礙的;四級是指沒有造成患者殘疾,但有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2002年前,現在的四級醫療事故不包括在醫療事故的范圍內,而是被歸為“醫療差錯”。

此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有兩個與此相關的大的變化,一個是將各級醫療事故與和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傷殘等級對應,使得兩者的賠償趨于統一。比如二級醫療事故被分為甲、乙、丙、丁四等,對應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四個傷殘等級。
另一個就是“分責”。什么是分責?簡單的說,一起事故的發生可能不是醫院單方的責任,可能還有患者的責任或者其它客觀因素的影響,醫療事故在認定時按照醫院過錯的大小,認定醫院是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還是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輕微責任。這也直接影響醫院最終支付的經濟賠償金額。
醫療事故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現在醫療事故的賠償金額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金額差距已經很小了,在計算時有一些很詳細的標準,但作為醫院只需要記住這些原則就夠了:
1、任何級別的醫療事故都涉及一些實際支出,比如醫療費、患者本人的誤工費、護理人的陪護費、患者本人的伙食補助費、患者本人及護理人交通費;家屬參與事故處理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這些費用都發生事故處理之前,一般按照票據核算。
2、造成殘疾的,還要支付患者本人的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些是對患者以后必然會發生的收入、減少精神痛苦等損失的提前補償,按一定的公式計算。
3、這些是對于造成患者死亡的,還要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這些是對因患者死亡而給其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及經濟損失的補償,同樣按照一定公式計算。這些總數計算好后,需要再按照醫院的責任程度來乘以一個系數,比如一起事故所有賠償項目相加是10萬元,醫院如果承擔主要責任,換算系數是75%,那么就是醫院就需要賠償7.5萬元,其余由患者自己負擔。
一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6、殘疾用具費: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綜上所述,一級醫療事故是造成傷害最重的醫療事故,能夠獲得的賠償也是最多的,但是各地區的收入標準和消費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并且還有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一級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法律主觀:
一級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原則上按照本市 基本醫療保險 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用藥范圍、診療項目等確定,實行一次性結算。(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2004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17764元。(三)住院 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統計局每年聯合發布的標準確定。(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2004年上海市居民年均消費性支出為9336元。(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統計局每年聯合發布的本市在職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2倍確定。2004年上海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815元。(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 戶籍所在地 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須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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