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條,為了規范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活動,保證鑒定質量,實現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科學、客觀、獨立、公正,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的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醫療糾紛訴訟中醫方在診斷、搶救、治療、護理、管理等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的關系及其程度進行鑒別和判斷,并出具鑒定結論或意見的活動;
法律依據:《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規則》
第十一條 醫療過錯鑒定由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
第十二條 醫療過錯鑒定應當由委托方提供以下書面材料:(一)委托方出具的綜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況、案情摘要、委托醫療過錯鑒定的情況說明等二)醫療檔案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病程記錄、體溫單、醫囑單、護理記錄、化驗單及檢驗報告、醫學影像學檢查報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及記錄、麻醉同意書及記錄、病理報告(必要時提供大體標本、組織蠟塊、切片)、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6h)補記的病歷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藥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異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五)司法機關的詢問筆錄及其它有關材料。
法律分析: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在經鑒定機構作出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按照一般侵權邏輯,人民法院依職權或醫療糾紛中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批準,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醫療糾紛中涉及的醫方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過錯參與度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活動,保障司法鑒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本通則適用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第四條 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
根據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的關系和程度, 醫療過錯鑒定 結論分為: (一)有過錯、直接因果關系。 (二)有過錯、主要因素。 (三)有過錯、共同因素。 (四)有過錯、次要因素。 (五)有過錯、間接或誘發因素。
法律客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 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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