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界定范圍是什么
醫療事故界定范圍是以下幾點: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在醫院進行診療過程中,即使有差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也不構成醫療損害。
3.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該要件是構成 醫療損害責任 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醫患雙方自始就不存在醫療行為,就不可能存在醫方侵害患方合法權益的事實,也談不上患者因醫方的行為而遭受損失。
4.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5.醫療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
二、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是什么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是判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不是所有的醫療事故都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找法網提醒您,一般分為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分責任和刑事責任。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 醫療事故罪 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醫療事故有哪些分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1、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 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 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 有: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2、 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病人到醫院就診,首先辦理掛號,并由醫院受理掛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一個醫療契約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納費用,醫生則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醫生的義務在于盡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并非對未能治愈病人負責,而是對他在治療過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說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 違約責任 。 3、刑事責任:《 刑法 》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