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個人使用的處罰措施: 1、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和平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2、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法律客觀:《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第三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和平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雇傭童工的處罰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