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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鑒定的意義(想做醫療過錯的鑒定)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12-12 20:50:30

醫療損害鑒定

釋義醫療損害鑒定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為在日常醫療行為中存在法定過錯并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導致的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于醫療技術等專門問題對外委托的鑒定,統一稱為醫療損害鑒定。

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的鑒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不同,其鑒定名稱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進行的鑒定,稱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鑒定稱為“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為了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發布《關于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鑒定的,統一稱為醫療損害鑒定。

但是,對于人民法院委托到醫學會進行的鑒定,2010年6月28日衛生部發布的《衛生部關于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衛醫管發[2010]61號)規定為“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對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鑒定,2010年11月18日發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規定為“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鑒定”。

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適用衛生部2002年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試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適用2006年司-法-部頒布實施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衛生部2010年6月28日發布的《衛生部關于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指出,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仍然適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而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鑒定,將仍然適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進行鑒定。

當事人有權對以下內容申請鑒定: 醫療損害鑒定

[1](1)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2)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4)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5)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

(6)人體損傷殘疾程度;

(7)其他專門性問題。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人民法院委托進行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組織鑒定。

在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醫療損害鑒定的新規定頒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級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

在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醫療損害鑒定結論是訴訟中的一項重要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鑒定后,人民法院會組織醫患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

醫療損害鑒定文書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醫療損害鑒定文書經法庭質證確認后,方具有證據效力。

對有缺陷的醫療損害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醫療損害鑒定結論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醫療過錯鑒定

醫療過錯鑒定是指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的區別

律師遇到很多關于文題的咨詢,包括當事人、很多非醫療糾紛專業律師在內的,不清楚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區別,也不清楚鑒定結果的賠償標準,今天來給大家釋疑一下。      首先明確一下兩者的概念。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醫療過錯是指醫療行為存在錯誤,違反法律法規、診療規范、醫療常規,進行不恰當的診療活動。      兩者既有很大的相同點,又有很大區別,相同點都是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診療規范、醫療常規,區別主要在于醫療事故必須根據損害結果來認定,而醫療過錯不需要看有無損害結果。不過總結為一句話,醫療過錯是醫療事故的前提,醫療過錯產生了滿足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的醫療損害就是醫療事故。      然后,了解一下兩者如何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當事人可以同時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及醫療過錯鑒定,但適用于不同的地方。      眾所周知,處理醫療糾紛既有行政機構又有司法機構,還有醫調委等半行政機構。一般來說,衛健委及各地司法局設立的醫調委,是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來居中調解醫療糾紛,引用的法律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是2002年頒布的;而人民法院是根據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結果來判決醫療糾紛案件,引用的法律是《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那么兩者有什么區別嗎?      根據法釋〔2013〕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中,序號50自2013年4月8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參照的法律法規。      那么為什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在被引用呢?這是因為醫療事故達到一定的等級后,衛健委、司法機關會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進行行政或刑事處罰,而《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法律,不能提供法律依據。      所以,如果當事人選擇通過衛健委或醫調委居中調解醫療糾紛時,就必須通過衛健委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被申請機構是醫院所在地的市醫學會,當事人如不服鑒定結果的,可再向省醫學會申請鑒定。如果當事人起訴通過法院解決醫療糾紛的,那就通過法院申請委托醫療過錯鑒定,被鑒定機構為司法鑒定中心,一般來說只要鑒定程序合法,法院都會采納鑒定結果,當事人有異議重新申請鑒定多不被法院支持。      這里有一個很重要的細節,不管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還是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都不建議當事人單方面委托,因其法律效力有限,強烈建議通過衛健委或法院共同申請,否則費時費錢,還不被認可。      其次,已行醫療事故鑒定,仍不能達成賠償協議,起訴后如何判決?      一般來說,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醫方會根據結果提出賠償方案,但患方仍有不接受賠償方案的可能。如果患方起訴后,法院如何判決呢?如果雙方都不再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法院會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進行判決,但賠償標準是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但該《解釋》的極少數地方的傷殘等級與醫療事故等級鑒定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可能還需重新進行一次傷殘鑒定,例如子宮全切的傷殘等級不一致);如果雙方或一方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法院應當支持,并根據鑒定結果判決,此時醫療事故鑒定結果不應作為判決依據。      接著,兩者是否都應當賠償?      認定為醫療事故后,賠償是肯定的,因為存在不應當的醫療損害;但認定醫療過錯不一定有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必須存在過錯導致的損害,即要求損害和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有賠償。如果既有過錯,又有損害,但兩者無因果關系,則沒有賠償,例如,護士給病人打錯了藥,本來要注射葡萄糖維生素c組補液,結果注射的是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注射液,最后病人死于肺部感染導致的呼吸衰竭,那么即使有過錯,也無賠償。      再有,如果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如何調解結案?      如果嚴格按照前文最高法廢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通知來賠償,那么標準應該只有一個,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但實踐中,很多醫院、醫調委、衛健委仍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賠償標準來賠償,因為其比照的也是醫療事故鑒定結果,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是根據一般人身損害的來賠償,兩者有不相符的地方,例如極少部分的傷殘等級。律師認為,醫療糾紛案件調解時的賠償方案應當基于法院可能的判決結果來協商,因為這樣才更公平,所以,只要損害結果沒有差異或傷殘等級達成一致,仍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來協商賠償方案。      最后,兩者的費用與耗時有何區別?      醫療事故鑒定有行政機構的介入,收費低,耗時短,一般鑒定費1000-4000元不等,耗時大概1個月左右;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費則非常昂貴,大多8000-20000元,耗時多超過半年。所以,如果雙方可以達成一致,在訴前行醫療事故鑒定可能省時省費,但一旦起訴,只能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不過我認為,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可能受干預更少一些,公平性更強一些。      總之,醫療糾紛案件復雜而專業,非專業領域律師難以勝任,其中涉及過錯初步認定、糾紛解決方式、鑒定機構選擇、鑒定聽證會陳述、鑒定結果分析、賠償方案計算等等,都需要專業的醫學、法律知識,所以,醫療糾紛案件,請該領域專業律師代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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