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1、立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2、遺囑書(可由公證員代為書寫);3、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4、年紀偏大的或有重病在身的應提供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5、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遺囑應當具備以下主要內容: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2、遺囑人的婚姻狀況(已婚的應寫明配偶的姓名、婚姻時間、生存狀況);3、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與遺囑人的相互關系;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6、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7、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蓋章或捺指印,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法律客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法律分析:辦理遺囑公證的手續為:
1、申請遺囑公證。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2、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3、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時,除了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
4、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公證人員對遺囑草稿進行審查后打印,遺囑人核對后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名;
5、符合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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